张克强“盐湖案”21日再开庭 被追诉单位行贿罪
曾轰动国内资本界的广东籍企业家,原第11届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华美学校创始人张克强“盐湖案”在沉寂两年多以后,近日有了新进展。昨天,羊城晚报记者获悉,该案将于2月21日在昆明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一审开庭,此次开庭,是因今年1月20日昆明市检察院将广州市华美丰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追加为被告单位,并向张克强等人发出“单位行贿罪”的追加起诉。
被追诉“单位行贿罪”
根据法院通知,张克强“盐湖案”将于2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昆明中院第二法庭再次开庭审理。
张克强辩护律师之一刘丽娟表示,昆明市检察院决定以涉嫌“单位行贿罪”追加起诉华美丰收公司以及张克强、宋世新等华美方面的五人,追加起诉董晓云、崔伟两位国家公职人员涉嫌“受贿罪”。
刘称:“早在第一次起诉和庭审中,检方就对行贿的细节进行了指控,但没有作为一个罪名起诉,只是作为诈骗罪的一个环节。此次追诉是检方继‘诈骗罪’后,就这一行为专门又补充的一个新罪名。”
律师点拨开庭看点
昨天,记者就张克强“盐湖案”再次开庭采访了专攻刑事案件的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程虎,他表示,该案件是国有资产与民间资本纠纷的典型案件,在整个追捕羁押程序上存在很多争议。
程虎认为,该案件焦点,首先仍在于张克强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其次,是华美丰收公司是否构成单位行贿罪,如果构成了,张克强是否需要对该单位行贿罪承担个人责任,以及其个人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393条的规定,新追诉的“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确实构成了单位行贿罪,那么华美丰收公司将可能面临着巨额的罚金,而对华美丰收公司的该项行贿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程虎说。
程虎分析道:“检方在追加起诉时将张克强、宋世新、罗峰作为华美丰收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将曹迅毅、李苇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并以华美丰收公司的单位行贿行为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而据了解,张克强并非华美丰收公司的管理人员,其仅仅是华美丰收公司的股东华美集团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其是否应作为华美丰收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对华美丰收公司的行为承担责任将是21日的庭审中值得重点关注的问题。”
什么是“盐湖案”
2006年,华美集团董事长张克强等人携3.29亿元参与盐湖集团的增资扩股和受让。2008年,盐湖集团的上市为张克强及其投资伙伴一度创造出了70亿元的“纸上财富”。然而,张克强于2011年1月被云南公安采取强制措施,随后3年多时间一直被羁押于看守所中。2011年9月9日,张克强等人被昆明市检方指控:“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有资产盐湖钾肥的股权,起诉书称,该部分股权市值近44亿元。
公诉人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盐湖集团的股东必须是“国有企业”,张克强等通过信托方式,以入股国有企业深圳兴云信参与盐湖集团的定增,即是诈骗国有资产。
张克强等人的辩护律师团队则认为,钾肥投资是向民营企业放开的,所谓“投资门槛”并不存在。此案中只有企业法人之间合作投资、委托投资等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张克强等人均不构成诈骗罪,应判无罪。
因案情复杂而控辩双方各执一词、激烈交锋。2011年12月30日开庭审理,至今一直未予宣判。而如今,按2月13日盐湖钾肥(000792)的收盘价15.69计算,此笔“纸上财富”严重缩水仅剩下10亿。(记者 何裕华) (中新网江西新闻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