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关于做好当前不动产登记工作指导意见

30.06.2016  01:29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不动产登记工作,提高登记质量和效率,针对当前各地在不动产登记工作中集中反映的普遍性问题,近日,我厅出台了《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稳妥做好当前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加强不动产登记工作指导。

意见》指出,在不动产登记业务中,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盖章等手续和材料;对已办房产证、未办土地证的城镇个人住房登记申请,按有关规定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意见》指出,原按“综合用地、使用年限50年”出让并办理首次登记,现当事人要求按房屋规划用途区分住宅、商业用地使用权的,应予受理。其登记的使用期限在首次取得该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时间的基础上,可以按住宅用地不超过70年、商业用地不超过40年的最高年限计算,也可以按原出让合同约定进行计算或按各地现有做法执行。

意见》指出,建筑物超出出让宗地界址,购房人原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现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抵押登记等业务的,应予受理。建筑物跨出让宗地建设造成宗地边界变动事实的,应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宗地调整意见,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补缴出让金的,应在处理到位后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意见》明确,对个人住房房屋所有权转让中涉及划拨土地处置及出让金缴纳问题,各市县不动产登记局应尽早请示当地政府按照相关规定明确处理意见。继续保留划拨用地性质的,应在登记簿和登记证书上记载;须补办出让手续并补缴出让金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到位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对不改变土地用途,因兼并、重组等转让划拨工业用地及建筑物的,可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类业务受理。对在原工业厂房加层并提交加层建筑的房屋竣工验收文件,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予受理。

对国有建设用地已设立抵押权,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等相关登记,且当事人提交了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文件的,应予受理。国有建设用地或在建建筑物已设立抵押权的、预购商品房已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均不影响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对国有建设用地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延期、担保范围变化等原因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且当事人提交了原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文件的,应予受理。

对已办理登记,但原登记机构无法找到登记档案的,按照属地登记原则,由不动产所在地登记机构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确认不动产权利属实、有效的,应完善不动产相关资料,并免费补办登记。

此外,《意见》还指出,统一登记前已产生并经原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房产测量等成果,应继续沿用,对缺少空间坐标数据的,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补充测量。建设用地上房屋的独用土地面积和分摊土地面积应按照国土资源部《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要求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