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一公安局欠债18年不还 当地纪委介入

30.10.2013  17:30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昨天,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播出了有关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公安局欠债18年未偿还,借款凭证持有人身陷困境、追讨无门的报道。报道播出后,望奎县公安局作出正式回应称\"欠债应该还,但要先查明当初公安局开办的公司为什么会亏损等问题\"。

而曾发出《支付令》的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则表示\"不能强制执行\"。昨天,望奎县公安局终于将欠款的本金部分20万打入绥化市政法委执行局账号,但延迟期间的债务利息尚未提及。

据2000年9月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记载:\"1995年,望奎县公安局申办的望奎县金盾物资贸易总公司向徐晓兰等五人借款人民币共计2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3分,借款到期后,申请人多次索要,被申请人未还,1997年7月,望奎县公安局向工商部门申请望奎县金盾物资贸易总公司解体。后申请人多次向望奎县公安局索要,被申请人仍未还。\" 支付令要求望奎县公安局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给付申请人借款、利息、案件受理费等总计59万余元。

采访中,望奎县公安局政委高军明确表示,\"不是你拿着红章子说欠我们就还\",要还钱得先查清楚当时公安局申办的金盾公司为什么借钱。曾发出支付令的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则表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注释【2001】8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法院不能强制执行。昨天,黑龙江省绥化市政法委副书记吕东风接受记者采访表示,望奎县公安局已将欠款的本金部分20万元打入政法委执行局账号。

吕东风:这二十万本金现在已经在40分钟之前打入执行局账户,执行局马上就能跟当事人见面,先把20万本金还上。

利息和本金合计是59万多元,为什么要分开来支付?而不是一次性支付?

吕东风:望奎公安局现在经费非常紧张,因为时间比较长,一下子拿出这些钱有困难。

吕东风介绍,望奎县属于黑龙江省级贫困县,公安局经费非常紧张。但此前记者把在望奎县公安局内拍摄的办公桌、书柜等图片发送至这些家具的生产厂家后得到的市场报价动辄超过万元,其中一件书桌的报价高达2万4千多元。关于支付令中要求望奎县公安局支付的利息部分,吕东风解释道。

吕东风:涉及到支付令的利息,暂做一个还款计划,如果资金筹措效果好一点,也争取尽快支付令的全额,争取尽快,最长也就是两到三年。如果在这个时间内,望奎县公安局筹集资金有一定的进展,我们也争取把这个时间再压缩。

借款凭证持有人刘达军等人对吕东风的计划并不认同。

刘达军:因为这18年了,我们等了可也差不多了,你不能给我们凑20年呢,这个东西说实话我们不敢再相信了。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刘铭认为,民事诉讼中的调解程序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刘铭:民事诉讼在任何一个程序都有一个调解的程序,都有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程序,如果当事人同意,愿意跟你商量,同意你还款的期限延长,按期来还钱,那可以,如果他不同意,那你没有道理单方面做出这样一个决定。

截止发稿前,借款凭证持有人刘达军等人明确表示,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部门就还款计划与他们进行过商议。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刘铭认为,本案中,除本金、利息外,法律规定,债权人还应当获得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刘铭:按照民诉法的规定,有一个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要加倍支付,现在最需要算的是迟延的履行金,因为判决生效之后,他这个时候应该给付本金和违约金,他如果不给的话,从你不给之日起,就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而且是加倍的,你按照银行利率可以算,他迟延多少天,你乘以银行的贷款利率,乘以2,可以算出是多少钱。如果说你延期的话,你仍然要承担这样一个延期的履行金。

刘铭同时表示,本案中,做为合同主体的公安机关不存在难以履行的问题。

刘铭:他应该是一个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但是这个时候基于历史原因或某种特殊的原因,他变成了合同主体,但是这个合同主体的债务真正的是应该由国有资产,国家来承担,财政来承担,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存在不可能履行的情况,这么长时间不履行,我觉得更多的还是在于这种态度上。

据了解,黑龙江省绥化市纪检委已对望奎县公安局办公家具的购买和使用情况展开调查。(记者 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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