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验货有瑕疵是否可以双倍索赔

23.01.2014  00:00

        【案例】

        最近碰到一个消费者索赔的案例:某电器商场进货时,苹果IPA D平板电脑按照其送货标准,单个电脑5个一组,包装于送货的大包装盒中。大包装盒中错装了2个销往日本的,这2个日本版的电脑,其外包装与中国版的几乎没有区别。

        恰巧一顾客欲购2台苹果IPA D,商场销售人员收款、开发票之后,未加注意将这2个日本版电脑提供给顾客开机验收。销售人员与顾客同时发现问题,商场要求调换合格商品,顾客不还这2台IPA D,带出商场。顾客到工商局、质监局、消协投诉未果,最后诉到法院,称受欺诈,要求双倍赔偿。

        该商场是正规大商场,正规销售过几百个同样IPA D从未出现类似问题;商场亦从来没有售假历史,客观上也没有想将这2个日本版电脑销售给顾客,事情纯粹出于偶然。

        【分析】

        应该说,商品当场验货有瑕疵,商场没有欺诈故意,不可以双倍赔偿。

        首先,双倍赔偿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明确规定,其中明确了按《合同法》提供销售的商品,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

        特定物是唯一的,如一件古董;种类物如超市里销售的所有商品,一般都是种类物,即特征相同的商品,大量供应。特定物可以直接销售,而种类物销售,要经历特定化过程。如消费者在超市中购买电子琴,看到的样品甚至提供试机的电子琴,都只是种类物,不合格可以调换;调换完成,顾客满意,顾客才从该型号的诸多电子琴当中,选出一个自己的电子琴,销售才告完成。同理,本案苹果IPA D平板电脑当场验有瑕疵,商场也不敢将商品销售给顾客,因为这样另外还要被行政处罚。所以IPA D平板电脑特定化过程、销售过程并未完成,其所有权仍然属于商场。顾客可选择调换;也可不购买该商品,从而退款、交还发票,不可以双倍索赔。

        其次,双倍赔偿不符合国家三包规定即《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五条第(四)项: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按照该《规定》,“当场调试”、“开箱检验、正确调试”,处于“产品出售时”即所有权转移之前。此时销售过程并未完成,不可以双倍索赔。

        再次,双倍赔偿违背社会实践。包括国美、苏宁等电器零售业者,销售电器存在先交款、后试机的作法。试机时可以克服的瑕疵,也要双倍赔偿,只能给社会带来混乱。将统一的一个现场销售过程,区分为“所有权转移之前的交款”和“所有权转移之后验货”两个行为,是不合法的。

        最后,没有欺诈的双倍赔偿,违反《消法》等法律法规。法律、司法解释中对“欺诈”均要求是故意,尤其是恶意。“放任”也要求等同于故意、恶意程度的放任。已经销售了几百个同样商品,没有出现任何问题,但只要一次销售的验货中,验出瑕疵,就是“放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实属上纲上线。 (中新网江西新闻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