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讨彩礼起纠纷 女婿打伤丈母娘 事发南昌市

04.02.2016  12:23

  2015年12月24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身体权纠纷案,被告李某(男,24岁)找原告刘某(女,46岁)拿回法院判决原告女儿返还彩礼钱发生纠纷,原告在打斗中被被告打至轻微伤,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等一万余元。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三千八百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015年10月27日9时许,在南昌市老福山公交车站附近,原告与被告因为追讨彩礼款发生口角,随后双方发生打架。打斗中,被告将原告殴打至轻微伤。之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做司法鉴定等共花费三千八百余元。

  法庭上,原告诉称:2015年10月27日,原告在南昌市老福山车站附近摆摊点做生意,突然被告冲上来,抓住原告头发并猛烈殴打原告头部、身体,导致原告头部及身体多处受伤。之后原告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为轻微伤。

  被告辩称:本案事出有因,原告的诉请与我无关。被告提交判决书及照片,证明当天其是去找原告拿回彩礼钱而发生纠纷,被告的脚还被原告咬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他人轻微伤,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其诉请被告赔偿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因未提交证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本案事出有因,法院认为,被告与原告女儿离婚纠纷已经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因此而打伤原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其辩解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饶祥、陈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