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泽县加强和规范露天采石场管理

16.12.2013  15:57

为有效保护矿产资源及生态环境,使露天采石场布局合理、规模经营、安全有序、合理开发,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彭泽县加大力度对露天采石场的审批、建设、生产及关闭等环节进行规范管理。

依法监督。露天采石场的建设、生产及关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西省采石取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手续齐全。露天采石必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办理林地占用许可手续,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验收后方可进行生产。

严格审批。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露天采石场,一律停止民用建筑石料露天采石场采矿权的“招拍挂”出让,确因重大工程建设或县政府重点招商项目需要配套建设露天采石场供应原料的,须经县政府研究通过后,再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审批出让露天采石场。对曾进行过采矿活动现采矿许可证已过期失效、采矿权已灭失的关闭采石场,禁止进行延续登记,有关部门不得为基换发相关证照和进行年检,确保关闭采石场关实关死,防止关闭采石场死灰复燃。对现有开采技术落后、破坏生态环境、严重浪费资源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小型露天采石场进行资源整合关闭,露天采石场要求最低生产规模30万吨/年,对达不到该规模的采石矿山限期进行整改,在年底前整改不到位的,予以关闭淘汰,相关部门不予办理换发相关证照。

协同监管。安监、矿管、环保、水利、林业、公安等职能部门及露天采石场所在乡镇,依照各自的职责,对露天采石场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同时,加强协作,建立联合执法、信息通报等制度,及时通报、协商、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共同加大对露天采石场的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