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楼弄丢录像 法院认为婚礼不可重复判赔一万
15.01.2014 17:11
本文来源: 江西新闻
法院认为婚礼不可重复 故影楼该赔偿
为了定格婚礼的美好回忆,家住广州番禺的一对新人不惜花高价请影楼录像,谁知婚礼后他们却被告知录像丢失。这对新人将影楼老板告上法庭。记者昨日从广州市番禺区法院获悉,该院判决影楼老板需要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2012年5月,周先生与龚女士特意找了一家当地规模较大的影楼,口头约定由影楼提供婚礼当天的录像服务。为此,小两口向影楼支付了定金、录像费、化妆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980元。婚礼当天,影楼派工作人员准时来到现场。负责摄像的师傅很勤快,认真录下了婚礼的细节,这让小两口觉得这钱花得值,对录像效果也充满了期待。
但是令周先生与龚女士意想不到的是,婚礼结束后,影楼老板称由于员工的过错,婚礼录像的母带及其他拷贝片已全部丢失。这让两位新人大为恼火,并与影楼多番交涉,但双方一直未能对赔偿问题协商一致。后来,周先生与龚女士向广州市番禺区消费者委员会投诉,但影楼老板态度坚决,拒不赔偿。无奈之下,两位新人只好将影楼老板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原告周先生、龚女士与被告影楼老板之间的服务合同虽然欠缺书面合同,但被告收取了原告的费用,并进行了实际的摄录工作,可认定服务合同成立,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由于婚礼具有不可重复性及不可复制性,具有一定的纪念意义,故原告要求被告书面赔礼道歉及支付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原则上予以支持。(记者林霞虹 通讯员夏瑶瑶) (中新网江西新闻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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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1.2014 1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