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制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补充完善办法》

14.01.2015  10:34

   先保后征 补贴不到位不批准征地

  

  《南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实施一年多来,我市245万被征地农民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实现了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昨日记者获悉,我市又制定了《南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补充完善办法》(以下简称《补充完善办法》)。《补充完善办法》在被征地农民个人权益内容上与《办法》保持了政策连续性,更在保障办法和基金管理内容有所增减,比如实施“先保后征”,征地前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到位。

  《补充完善办法》指出,被征地农民参保前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办法》规定选择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参保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也可按《办法》规定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

  《补充完善办法》实施后,县区(开发区、新区)在组织用地报批时,县、区(开发区、新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根据征地规模、保障人数和补贴标准等因素,测算出政府应给予被征地农民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并拟定缴费补贴实施方案。

  《补充完善办法》指出,县、区(开发区、新区)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预存到位后,及时将缴费补贴实施方案、预存资金入户凭证等材料按规定程序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时,确保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3个月内,将缴费补贴资金按规定足额划拨至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该条款重点是强调征地材料中必须包含‘预存资金入户凭证’,通俗说就是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市人社局相关人士介绍说。(记者 万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