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被征地农民将纳入养老保险制度 政府给予补贴

07.05.2014  15:30

  今视网5月7日南昌讯(记者 李星)7日,记者从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我省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失去集体土地的农民,将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政府提供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12%×补贴年限,补贴年限不超过15年。

   保障对象:市区土地的16周岁以上在册农业人口

  通知明确,被征地农民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因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中16周岁以上在册农业人口。

  同时,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

   补贴标准: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12%×补贴年限

  记者了解到,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当地政府按规定为其提供参保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参保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12%×补贴年限,补贴年限根据被征地农民不同年龄分档确定,最多不超过15年。补贴标准已高于本标准的地方,应维持原补贴标准,不得降低。

  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不享受缴费补贴。通知指出,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参保缴费资助。

   参保标准:职工养老保险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办法

  通知指出,对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登记,建立个人账户,缴费基数按参保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比例为20%。缴费补贴用于被征地补贴年限内应缴纳的社会统筹费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被征地农民个人按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时,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同时,对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登记,建立个人账户,并将缴费补贴记入个人账户。对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将缴费补贴直接划入个人账户,其中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在缴费补贴划入个人账户后按规定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此外,还规定政府给予被征地农民的缴费补贴不另行折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时,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参保被征地农民死亡,其个人账户中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余额可依法继承。

  保障金提取标准:各地土地出让金8%

  通知还明确,各地按不低于当年市、县(区)土地出让收入8%的标准足额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纳入统计财政部门社会保障基金财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规范使用。

  同时,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将纳入征地成本,并作为征地的前置条件,通过建立缴费补贴资金预存制度确保落到实处。各地在组织征地报批前,要由申请用地单位将缴费补贴资金预先存入人社部门设立的代保管资金账户。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再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凡未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未落实缴费补贴预存资金的、未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将一律不予批准征地。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规定如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