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西法院干部亲戚徇私舞弊 涉嫌伪造公章冒名诉讼

07.01.2014  14:56

  一起涉嫌伪造公章冒名诉讼案件调查冒名诉讼背后,受害人指斥湘西一商人石长征伪造他人公章、其作为法院干部的亲戚徇私舞弊、非法延长诉讼时效以及法院违法划走案外人资产等系列违法行为,逐一浮出水面。

  文

  《法人》记者 赵纪伟

  持有一家矿洞企业的湘西商人石长征,2007年年底将全部股权转让他人;但3年后,石又涉嫌伪造公章起诉另一家于2005年原本打算收购其矿洞的企业,并通过胜诉获得高达600万元的巨额收益。

  冒名诉讼背后,受害人指斥石涉嫌伪造他人公章、其作为法院干部的亲戚涉嫌徇私舞弊、非法延长诉讼时效以及法院违法划走案外人资产等系列行为逐一浮出水面。受害人发现问题后,向当地纪委举报并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2013年12月19日,记者了解获悉:在当地纪委立案审查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已决定受理复查该起案件。

  矿权转让往事

  湘西,2013年冬天里的第一场雪,飘飘洒洒地落在了天门山的尖峰上。严寒告诉人们,湘西已经彻底进入寒冬时节。

  太丰冶炼厂的负责人邓丰(化名)端坐在办公室,放下手中的文件,向记者讲述太丰冶炼厂与石长征关于矿权转让的往事:事实上,石长征是邓丰的上辈,曾经与邓父相交甚密,并从事过多年的矿产生意,因此平时与邓丰也有不少来往。

  早在2005年5月17日,邓丰掌管的个人独资企业太丰冶炼厂,与石长征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永兴公司签订合同,受让永兴公司“猫儿塘家”矿洞,作为对价,太丰冶炼厂需要向永兴公司支付880万元的转让款。

  合同签订后,太丰冶炼厂先行支付了400万元订金。

  在合同签订后不到一个星期,还没来得及办理《采矿许可证》等转让手续的情况下,准备齐采矿设备安排工人预开采,邓丰没想到的是,工人竟一头打进了与“猫儿塘家”矿洞相邻的另家矿井,遭到对方的强烈抗议,双方发生打架斗殴事件,甚至闹到了当地政府。

  感觉处境不妙的邓丰,经向国土部门查询得知:永兴公司“猫儿塘家”矿洞早已越界开采达五六百米。随后,因越界进入了他人矿产企业的开采范围,太丰冶炼厂受到了当地国土部门的查处。

  就此,邓丰与石长征的矿权转让也告一段落:邓丰没有要求石长征再去办理《采矿许可证》转让等相关手续,也没有去讨还400万元的定金;事实上,石长征也一直没有去找过邓丰。

  “永兴公司法定代表人石长征用一口几乎没有价值的矿洞,换走了太丰冶炼厂400万元,石肯定不好意思再露面了。”对此,邓丰在接受采访时坦诚了自己当时的想法。

  一转眼,五年时间过去了。

  在这五年里,邓丰所不知道的是:就是让他吃了400万元大亏的永兴公司“猫儿塘家”矿洞,在两年后,竟然又以27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当地常利群母子,并于2008年1月18日办理了股权转移登记、工商变更等相关手续,却未移交财务、合同专用章。

  种种玄机,却因此而起。

  五年后的诉讼

  2010年10月26日,湘西自治州中级法院突然立案受理了石长征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永兴公司起诉太丰冶炼厂一案。此时,离双方股权转让合作已过去5年多时间。

  根据法律规定,此案早已过2年的诉讼时效,永兴公司已经丧失了胜诉权,邓丰认为法院不可能支持石长征的起诉。

  但让邓丰目瞪口呆的是,石长征向州中级法院主张:在过去5年的时间里,他向永兴公司“猫儿塘家”矿洞所在地的花垣县法院起诉过,法院立案庭还多次主持过双方调解,经多次调解不成后他才起诉,因此并未过2年的诉讼时效。

  随后,石长征很有把握地掏出一张由花垣县法院干部石远清书写、盖有花垣县法院立案庭公章的证明,以证实花垣县法院立案庭主持过多次调解,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案件可以立案。

  但邓丰很快查明事情的真相:诉讼标的高达600万元(480万合同争议款加利息),远远超过花垣县法院的受理范围(200万元以下),应当由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受理;太丰冶炼厂从来没有派员参与过所谓的“调解行为”;因此,花垣县法院立案庭也不可能出具任何具体证据:如双方调解时间、调解地点、参与人物与调解内容材料。

  而邓丰查明的真相关键在于:法院干部石远清是石长征的亲戚。而且,石远清根本就不在立案庭工作,不可能证明立案庭的工作事务。

  “显然,石远清亲自书写并盖有花垣县法院立案庭公章的证明,其实根本就是一纸徇私舞弊的伪证。”愤怒之下,邓丰向湘西州纪委实名举报了石远清的违法行为。

  但诉讼并未就此停顿下来。法院很快判决太丰冶炼厂败诉。根据法院的判决,太丰冶炼厂与邓丰需要向永兴公司支付480万元及其利息(合计600万元)。

  被伪造的公章

  让邓丰深感愧疚的是:法院在判决太丰冶炼厂与邓丰向永兴公司支付600万元的同时,因为邓丰在其父亲的公司——太丰矿业公司(与太丰冶炼厂同名,但为两家完全独立的法人)持有股份,因此法院划走了太丰矿业公司账上的600万元流动资金。

  法院判决并冻结了案外人的财产、已过诉讼时效的案件重新立案,种种遭遇让邓丰感到压力巨大,面对着当年签署的矿洞转让协议,再翻看石长征发起的民事诉讼,邓丰无意中猛然发现:两个文件的公章,字体一大一小。

  同是永兴公司的公章,怎么可能字体一大一小。

  邓丰感到其中必有蹊跷,于是委托律师和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这一调查不打紧,结果把邓丰吓了一大跳:其实早在2007年,在收取278万元后,永兴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了常利群母子,并早已办理了全部转移登记手续。

  这意味着,从2008年1月18日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石长征已不再持有永兴公司任何股份。

  那么,时至2010年10月26日,石长征又是怎么利用永兴公司名义起诉太丰冶炼厂的呢?

  通过向公安机关指定的制证单位与常利群母子了解,邓丰获悉:石长征在办理永兴公司转让手续的时候,只交出了尾号为1016的法人行政公章给常利群,而尾号为1017的财务专用章、尾号为1018的合同专用章,石长征并未移交。

  此番发起合同之诉,正是石长征将合同专用章上的“合同专用章”字眼遮去,伪造成法人行政公章向法院起诉。而此时,常利群母子不但对该起诉讼毫不知情,甚至还因别的原因正与石长征发生纠纷。案情令人震惊,邓丰马上向湘西州公安局报案。

  谁为损失担责

  就在种种怪象被邓丰举报后,石长征突然又对工商部门和常利群母子发起了诉讼,称工商部门的行政行为存在冤情属于违法,请求将永兴公司股权交还。

  对此疑问,记者试图联系石长征了解其当年的冤情真相。

  2013年12月19日,在接到记者的电话后,石长征在电话里对记者破口大骂,随后挂断电话。但自始至终,石长征只字未提其蒙受过冤枉。

  随后,记者来到湘西州纪委了解相关情况。纪委信访室主任田茂友告诉记者,从举报反映的问题来看,石远清作为石长征的近亲属,其“亲笔作证”至少违反了回避的原则。根据纪委案件管辖规定,早在11月份,州纪委已经将案件交由辖区的花垣县纪委办理,并要求三个月内上报调查结果。目前,州纪委暂时还未接到办理结果的回复。

  接下来,记者联系了湘西州中级法院。湘西州中院研究室盘主任在请示院领导后对记者的质疑作出了“回复”:感谢记者对法院工作的监督;法官个人不便接受记者采访;该案件已审理终结,如果认为判决有问题,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申诉。

  邓丰则告诉记者,他的确已经委派律师向省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也已经决定受理复查此案,邓丰随后向记者出示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以证情况属实。

  但此时,太丰矿山公司账上的600万元巨款已经被法院划走,如此巨大的损失,将由谁来为此负责?

  法学专家:此案多处严重违法

  对于该纠纷,记者采访了法学博士、北京市律协合同法委员会主任李学辉。李学辉主任指出,法院本应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此案中法院尤其是当事人在法院工作的亲戚所作所为,显然偏离社会正义很是遥远,属于典型的助纣为虐行为。

  首先,太丰冶炼厂和太丰矿业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法院不应因太丰冶炼厂的败诉判决而划走太丰矿业公司的流动资金;即便邓丰作为太丰冶炼厂的独资股东,在太丰矿业公司持股,法院也只能冻结其股份,或划走邓丰作为股东的分红。法院划走太丰矿业公司的流动资金的行为,在执行对象和执行方式上犯了双重错误,同时导致太丰矿业公司被抽逃资金,造成了利益相对人和职工权益的严重受损。

  其次,本案中出现的“立案庭调解证明”,事关诉讼时效、当事人权利能否保护问题,当慎之又慎。若石远清是石长征的亲戚,且根本不是立案庭的工作人员,同时没有调解的具体内容作为佐证,该“亲笔作证”行为违反了回避原则,理应受到查处。

  再次,对于石长征2007年在收取278万元后,将全部股权转让给了常利群母子,并早已办理了全部手续。从法律上讲,石长征已经与永兴公司毫无联系。公司起诉需要加盖公司行政章,石长征保留财务专用章制造了所谓案件,违背了永兴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愿,并涉嫌“通过虚假诉讼达到诈骗目的”刑事犯罪。

  最后,对于石长征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工商部门行政行为违法,显然也是严重超过起诉期限的行为。《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行诉法规定的一般诉讼期限为三个月。即便行政机关未告知起诉期限的,其起诉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该工商变更登记不属于不动产登记,且时长达5年零4个月,法院不应当受理该宗行政诉讼,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无独有偶的是,详细查阅该案卷的法学泰斗江平等多位教授也一致论证:本案提起诉讼的“永兴公司”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应当驳回原告起诉;石长征提起的行政诉讼,已超过起诉期限,其无权请求撤销变更登记、请求恢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