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晓梅:谁该为“夺命公路”负责?

27.05.2014  16:00

  自2012年1月改建通车至今年4月,28个月的时间,国道321线内江东兴段共发生40起致人死亡交通事故,致43人死亡,其中大部分发生在城区段。(5月27日《成都商报》)

  28个月,43人死亡,这的确是惊人的数据,这段“夺命公路”也是名副其实。在中国,这样的“夺命公路”并不只这一处。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夺命公路”,谁又该为这些“夺命公路”负责?

  仔细想想,“夺命公路”之所以“夺命”,有三方面的原因:公路部门、汽车驾驶员和行人。正是这三方,促成了这样的“夺命公路”。

  首先,公路部门当然得负起责任。内江公路部门的人也说了,该路段的确存在道路平交口标牌、标志、标线不完善,沿线护栏偏少等安全隐患。既然知道有隐患,那为什么不及时整治,非要等到出了这么多事故之后才引起重视。公路部门的职责就是要维护公路、完善公路所需的设施。然而,这个路段的交通隐患除了公路部门自己承认的那些,没有路灯也是其中之一。试想,在一个没有路灯的公路上行驶,尽管汽车本身有车灯,但这还是非常危险的。有驾驶经验的人就知道,夜晚在没有路灯的路上驾驶,如果对面的车打开远光灯,那会使驾驶员产生视觉盲区,无法看清车前的情况,这样发生事故的几率就更大了。

  其次,汽车驾驶员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报道中也说道,部分汽车存在超速现象,而超速是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归根究底,就是驾驶员安全意识薄弱,一心追求速度,却把安全抛之脑后。要是驾驶员都能遵守交通规则,那事故发生的频率也不会这么高。这一点也表现出人们应该在考驾照的时候接受必要的安全教育,并不是嘴上说说而已,可能一个念头就是一条生命。

  再次,行人也要负起一定的责任。不可否认,有些时候行人才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车辆为了避让行人,结果撞到了另外的车辆,这样的案件并不只一两例。行人横穿马路、不按照交通规则行走,这些都是潜在的危险因素。某些时候,车辆因为避让行人不及撞上行人,行人还会觉得是自己被撞了吃亏了,但是没有想过发生事故主要原因是在自己。行人并不总是无辜的,这一点行人应该要反省自己。自己的所作所为是不是交通事故的诱导因素,想清楚了或许也就不会违反交通规则了。

  找到了原因,那么治理也就相对容易了。所谓“对症下药”,那么就要根据公路部门、汽车驾驶员和行人三方面来进行治理。公路部门根据公路实际情况完善公路设施,驾驶员和行人要增强自身的安全意识,同时大家共同遵守交通规则。相信这样一来,交通事故会减少很多,而“夺命公路”也能摘掉这个帽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