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颖璇:出租残疾证,政府该反思什么

12.06.2014  11:32

  近日,记者在招聘网站发现不少出租残疾证的信息,如“本人有视力四级残疾证,求可靠单位挂靠,薪金面议,可帮公司免残保金”。调查发现,一些残障人士通过“挂靠”企业,采取假工作的方式,获得一定收入以及社保,而企业可以躲避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北京青年报》6月11日报道)

  作为弱势群体,残疾人受到了不少政策帮助,“残疾证”就是其中一个。“残疾证”的用处不仅体现在公园的优惠门票,聘请持有残疾证者的企业可以免交残保金。

  其实残疾人向企业“出租”残疾证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家里一个亲戚小时候多次发高烧,因为那时候的医疗不发达,滥用药物导致智力障碍。家人曾经也给他找过简单的劳力工作,但是因为各种原因每次都工作不长,只能待在家里。而他的唯一收入就是两三年前一个邻居给他介绍的“出租残疾证”,赚取每月的500元。而事实上,这也是大多数残疾人的现状。他们面临着严峻的就业难题,能够招到低廉劳动力的工厂企业当然不会愿意去花更多精力去培养一个能力有缺失的残疾人。再者,残疾人先天或者后天形成的缺陷通常都会表现在其外表,这些“不平常”的外表自然也受到不少歧视的目光。

  企业租借残疾证来“偷税漏税”固然不合理,但从换个角度看又何尝不是“双赢”呢?在责怪企业钻空子的同时,我们是不是更应该问问“是什么让残疾人通过出租残疾证为生呢?

  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然而这个“帮助安排”在执行中却没有那么容易实现,要怎样的残障级别才能受到帮助,帮助安排劳动教育要安排到什么程度,都是需要进一步细化的问题。

  另一方面,企业能够打“租借残疾证”的擦边球也少不了政府的“帮助”。就以北京为例,北京市各类用人单位,应当雇佣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残疾人,达不到此比例的企业,则需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规定的出发点是好,但是生硬的条例让很多企业难以执行,反倒想出来其他怪招。

  事实上,企业真正雇佣残疾人也不是不可能任务,成都的一家社会企业就是聘请视障人士带领游客在体验馆里感受黑暗的乐趣。比起依靠自己“残疾”这个身份去谋生,大多数残疾人还是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去生活。那么政府在制定政策时,能够为这些真正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的企业开个绿色通道呢?

  不止是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农民工、留守儿童等弱势群体也同样需要政府更多实质性的措施,而不是在新闻报道之后的补救。一个社会的公平正义最直观体现在它是如何对待弱势群体的。如果政府都无法保障极少部分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又何谈社会发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