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德兴市一村主任擅卖集体财产被告上法院

19.11.2013  15:22

      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委会主任擅自将集体财产“转租变卖”给第三人。2013年10月18日,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买卖合同无效,经法官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
      1998年1月,被告某村委会通过讨论,决定将集体所有的油炸屋出租给第三人许某,租期20年。同年12月,该村委会主任余某未经村委会和村民代表大会的讨论,擅自以村委会的名义与许某签订买卖合同,将油炸屋卖给给许某。后许某办理了房屋登记及土地使用权证。2013年3月,原告施家自然村第5村等三个村小组得知油炸屋被转卖一事,认为被告村委会与第三人许某的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故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财产,属于该村全体村民集体所有,每个村民对集体所有的财产均享有权利。被告村委会未经民主议定程序擅自将集体财产“转租变卖”的行为,损害了集体和村民的利益。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德兴市饶二镇横港村委会与第三人许某的买卖合同无效,双方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作者;  吴艳蓉 汪细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