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心情不好想打人 两男子上前帮忙获刑

20.11.2014  14:44

  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11月20日南昌讯(杨丽娟 朱丽琴 记者 陶望平)朋友因心情不好,想对邻座借机生事,男子遂带人前来帮忙。2014年10月30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6月14日凌晨2时许,韩某与被告人王某在南昌市一烧烤摊吃夜宵,韩某因心情不好,便想对邻桌借机生事,遂打电话邀集被告人黄某帮忙。被告人黄某纠集了他人一起来到该烧烤摊。被告人黄某与被告人王某、韩某汇合后围住正在烧烤摊吃夜宵的被害人曾某、徐某等人,在问明曾某等人与韩某并无矛盾的情况下,韩某仍向曾某等人投掷板凳,随后被告人黄某用甩棍将被害人曾某打倒在地,被告人王某等人上前围殴、追打被害人曾某和徐某。

  经鉴定,被害人曾某头面部被砍伤,创口累计长达22.9厘米,损伤符合锐器砍切所致,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被害人徐某软组织挫伤,损伤符合钝物作用时所致,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2013年11月14日,公安人员在南昌市一网吧门口将被告人黄某抓获;同年7月19日被告人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一审法院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王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后果,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自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王某赔偿了被害人曾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曾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反馈意见,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