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忠厚:彰显司法体制改革创新的活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司法体制和机制上提出了诸多制度创新,“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是亮点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在《决定》起草说明中,将之列为十大重点问题之一,充分凸显了这一改革举措的重要性。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不同于以往在基层法院设立的巡回法庭,它虽然是具体诉讼机制的健全完善,却显示了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创新的活力与潜力,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深层次问题,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有利于司法去地方化、维护司法权威。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司法权从根本上说是中央事权。各地法院不是地方的法院,而是国家设在地方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但由于我国长期奉行司法管辖区域与行政区划统一的体制,使地方保护主义干涉法院独立审判成为可能。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跨行政区划的经济活动、市场交易越来越频繁,相应的诉讼案件越来越多,涉案标的额越来越大,案件影响越来越广泛。由于这些跨行政区划的重大民商事案件往往涉及法院所在地的重要企业,地方党政机关必定会关注案件处理,如果利用职权插手案件处理,就可能造成诉讼出现“主客场”现象,不利于当事人利益的平等保障。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划分片区、设立若干巡回法庭,受理跨行政区域的重大案件,符合司法权作为中央事权的属性。通过使审判主体与行政区划相分离,能有效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审判活动,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它必将与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管及跨行政区域设立人民法院等改革措施一起,推进司法的去行政化与去地方化进程,有效提升司法公正与公信。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促进司法公正。我国已进入改革攻坚期和深水区,改革必然引发利益格局调整,实践中一大批社会矛盾进入到司法程序,全国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多,大量再审、涉诉信访案件集中到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421.7万件,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1016件。一方面,审判和接访工作占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大量的司法资源,息诉罢访难度增加;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其监督指导全国法院工作职能的发挥,影响其在法治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从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剥离,由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巡回法庭审理,可以使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减轻工作负荷,集中精力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审理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切实发挥指导审判业务、统一裁判尺度、监督公正司法、推动司法改革的作用,进一步理顺最高人民法院的职权职能;在同一巡回法庭所管辖的省份,也能够实现裁判标准的均衡与统一。同时,通过审判重心下移,带案下访,又可以督导办理重点涉诉信访案件,就地化解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防止司法腐败和司法不规范行为,更好地监督指导各地法院公正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有利于贯彻落实好“两便”原则。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是对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历史传承与时代创新,它与社会主义司法的人民性是高度契合的,这也是我国巡回法庭制度成熟的重要标志。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巡回法庭产生伊始,就将“便民、利民、为民”作为首要原则,审判人员“走出‘大堂’来、深入民间去”,既方便当事人诉讼,使当事人免受往返跋涉、虚耗财物之累,又方便法院迅速及时地查清案情和解决纠纷。民众可以即时求助、就近起诉,审判人员可以即时调解、就近审理,在办案过程中听取群众意见、汲取群众智慧、向群众进行普法教育。当时有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将群众路线与审判工作相结合,审判人员带案下乡、就地办案的审判方式。我国疆域辽阔,即便在交通已经大为便利的今天,一些边远地区的当事人到最高人民法院参加诉讼仍然颇为不易。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可以实现审判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节省其诉讼成本。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诞生将为中国的法治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