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享消费无忧虑 ——解读江西省实施新修订的《消法》

01.12.2015  09:38

12月1日,我省正式实施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是我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件大事。

今年9月24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新修订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新消法”)。我省是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后,继上海、甘肃,全国第三个进行地方性修法并颁布实施的省份。

新消法”条款由原来的20条增加到76条,修订力度较大,突破之处较多,较好地呼应了新时代的新要求,体现了加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呼吁全社会共同参与消费监督

记者从11月30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我省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发生了很大变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适时修改这部法律,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省工商局副局长刘建华说。

新消法”进一步明确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规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实行国家保护、经营者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

当前,我省的食品餐饮、电信诈骗、汽车经营、制假售假、养老服务、文化娱乐、房地产销售、家庭装修等方面问题比较突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频发、多发,社会反应强烈。为解决这些问题,“新消法”有针对性地对问题突出的十几个行业的经营行为分别作了特别规定。

新消法”对消费者安全保障、经营者售后服务、七日无理由退货、经营者质量承诺等方面进行了细化。

今后,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场所,其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店堂装饰、商品陈列等,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设施和场所,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因消费者自身原因导致损害外,经营者对保修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商品,应当承担更换或者退货责任,并承担往返运输等合理费用。另外,在承诺期内因没有维修点或维修点被撤销等原因无法修理的,应按消费者要求负责更换或退货。

我省明确将“药品”排除在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非现场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范围之外。规定消费者为检查、试用商品而拆封且商品本身不污损的,属于“商品完好”,经营者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消费者退货。

我省还对预付式消费、销售“三无”商品以及收取包厢费、开瓶费、餐具消毒费等不合理费用的违法经营行为,都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规定。情节轻微的,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我们已经建立了经营者信用信息记录公示制度,通过公开披露经营者信誉资料,倒逼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省工商局法规处处长季建芳说。

目前,全省已经建立了企业监管警示系统,对违法失信经营者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经营者实行市场禁入。

加强诚信机制建设,健全市场监管执法体制机制,是‘新消法’新增的两项内容。”省工商局消保局长吕晓平说,“这两个方面,进一步强化了国家机关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目前,全国已有上海等11个省份将消协的有关职责改由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履行,在消费维权方面取得了较好效果,消费纠纷的处理率有了提高。

我省学习借鉴上海等省市经验做法,成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将消费者协会的公益性职责明确由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