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怀疑妻子与他人有染 找“情敌”理论被打

25.02.2014  19:37

  一男子怀疑自己的妻子与他人有染,找对方理论遭殴打致残,不仅如此,其妻子在拉架时也被对方打伤。昨日,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此案中的伤人者施某某提起公诉。

  卢某某在和林格尔县某村开着一家小卖部,生意做得挺红火。平日里卢某某要么在地里忙,要么出去进货,经常不在小卖部,那里的事情全由妻子徐某某打理。由于本村的施某某经常到小卖部买东西,一来二去与徐某某熟络了起来,慢慢地,村子里有了关于徐某某和施某某的风言风语,还传到了卢某某的耳朵里。不仅如此,卢某某也曾因进货晚归,在自家看到过施某某与徐某某单独在一起。碍于面子,还要顾及上学的孩子,卢某某从没有将这层窗户纸捅破。但是,这件事一直令他耿耿于怀。

  2013年4月30日上午,卢某某、徐某某夫妇驾车去自家地里,路过施某某在本村的农地机井房时,正好看到施某某在。莫名的火气冲上卢某某的心头,他上前找施某某理论,两人由此发生口角,继而动起了手。看到丈夫和施某某打了起来,徐某某很害怕,于是赶紧上前拉架,结果被施某某朝胸部踹了一脚。后来的争执中,卢某某、徐某某都受了伤。经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卢某某口腔部及左手部损伤均已构成轻伤,下腹部及会阴部损伤目前评定为轻伤(偏重);徐某某左胸部损伤已构成轻伤。经呼市第一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卢某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十级伤残;对徐某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左侧肋骨三处骨折,均为十级伤残,依据晋级原则,两项伤残等级相同晋级为九级伤残。

  依法审查查明上述事实后,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施某某因琐事故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昨日,检方依法将施某某公诉至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此案。(记者 何芳 通讯员 王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