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时有发生须警惕

07.03.2015  14:25
原标题: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时有发生须警惕

今年年初,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父亲性侵未成年女儿案件,起因是受害人产下一女,被医务人员发现并报警。

根据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统计,近年来该院受理了不少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其中涉及强奸罪的案件接近70%,且熟人作案比例居高不下。

性侵受害人低龄化明显

据统计,2012年至2014年,余姚市法院共审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56件,案件罪名涉及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强迫卖淫罪,其中涉及强奸罪的案件接近70%。这些案件中,受害未成年人达63人,全部为女性。受害人平均年龄12.11岁,最小的受害者年仅两岁。受害者低龄化现象愈加明显,6岁以下的6人,6岁以上10岁以下的13人,10岁以上14岁以下的20人,14岁以下受害人占到总人数的62%。

调查还发现,由于女性在体力等方面处于弱势,一旦被性侵,反抗能力不足,这也是诱发施害人将性侵的目标对象设定为未成年女性的主要原因。另外,施害人抓住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的特点,通过诱骗、威胁等手段,实施性侵。案件发生后,由于受害人缺乏对“”的理解,加之表述能力不足,他们的控诉往往被家长、老师所忽视,致使施害人逍遥法外。

作为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已经令人担忧,而有些未成年人成为性侵案件的施害人则更加令人担忧。”余姚市法院未成年综合审判庭庭长黄宁幸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2012年至2014年,余姚市法院共受理未成年人实施性侵案件11件,平均犯罪年龄仅为16.22岁,其中不乏轮奸等恶性案件的出现,有5件12人,而这些未成年人均为在校生。

由于生理发育等因素,这个年龄阶层的未成年人往往对“”产生好奇,加之学校教育中性教育的缺失,均会促使未成年人实施性侵,这些未成年人普遍会选择年龄较小、反抗能力差的未成年女性下手。

高隐蔽性为作案创造条件

法制日报》记者采访发现,由于案件发生在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多无目击证人,未成年人性侵案件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与被害人相识的性侵施害人平时极善伪装,即使监护人发现,出于“家丑不可外扬”、保护未成年女性清白、名誉等原因不主动报案,这也给施害人继续作案创造了条件。

令人痛心的是,校园、家庭成为性侵未成年人的高发地点,大多是熟人作案。据统计,余姚市法院近3年审理的案件有31名受害者来自幼儿园、小学、初中,占到了所有受害人的49.2%。而67名被告人中,有45名被告人是被害人的熟人,熟人作案比例高达67.2%,包括老师、亲戚甚至是亲生父亲等,这些被告人在案件发生前就与未成年人彼此认识,容易接近受害者,再凭借体力上的优势和特殊的身份,或者凭借其地位,使得侵害更加容易得手。

受害人在遇到性侵后,由于受到不法分子的威胁、欺骗,往往不敢告诉家长,或者出于亲情、经济等因素考虑,选择默默忍受。

如2014年3月,张某醉酒后在自己的出租房内强行与亲生女儿小张发生性行为,致使小张在医院产下一女。医务人员向公安报警后,张某被抓获。

张某是家中唯一的劳动力,其被抓获后,家中只剩下张某的妻子和小张。小张甚至写信给法官:“尊敬的法官,希望你能宽恕爸爸,爸爸平时对我很好。事发后考虑到为了这个家庭的和谐,我也一直瞒着这个事情,如果让爸爸坐牢那我们这个家就毁了。

今年1月20日,余姚市人民法院认定张某强奸罪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未成年人性教育严重匮乏

黄宁幸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受到我国传统思想的约束,国人对于性知识往往难以启齿。很多家长在子女面前闭口不谈“”,怕引起反效果;有些开明的家长受限于自身教育观念中性教育的缺乏,苦于不知以何种方式向子女阐述。绝大多数家人认为,性知识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身体的发育成熟无师自通,因而不主张进行性教育。

作为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主要阵地,学校的性知识教育同样也是缺乏的。长期以来学校只关注学生的学习成绩,忽视了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以及性知识教育等常识的科普,只是通过组织学生观看一部视频资料、听取一堂生理卫生课,就试图解开未成年人对性知识的误解。

黄宁幸认为,这是很片面和肤浅的,对于在遇到性侵害等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情况时,该如何自救等性安全教育更是被遗忘。

未成年人性知识和性安全教育严重缺乏,加之自我保护意识低、能力差,防范意识薄弱,容易轻信他人,导致未成年人容易遭受性侵犯。

性侵对于未成年人特别是未成年女性,带来的不仅是生理上的损害,还有心理上的折磨,这种长期的、隐蔽的负面因素,甚至会影响到今后的婚姻和家庭生活,因此,一分预防比千百分的后期干预强百倍。

在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余姚市法院未成年综合审判庭的法官们更注重事前防范,只有杜绝、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才能避免给未成年女性带来伤害。该庭通过课堂教育、编发手册等形式开展教育,告知未成年人了解预防性侵犯的知识以及遭遇性侵犯后懂得如何寻求帮助、保存证据。与此同时,将性教育安全课与法制教育课结合,以使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性法治观念、性责任感,抵御利己的性动机、性行为变异。

2015年1月30日,余姚市法院未成年综合审判庭依托新媒体平台开设了“护航青春”微信公众号,这是该院未成年审判工作的一次探索和创新。该微信公众平台主要包括“直播间”、“故事会”、“小课堂”、“法律援助站”四个板块,每周定期两次推送,以青少年的视角解读未成年人法律常识,传授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的知识。

未成年女性性侵案件背后,体现的还有家庭教育和管理的缺失,因此我们在开展对未成年女性教育的同时,也加强了对家长、教师群体的讲座和培训。”黄宁幸说,在他的带领下,余姚市法院未成年综合审判庭创设“家长课堂”,与本地团市委、教育部门合作,邀请法官、优秀心理专家为家长上课,提高家长的法制观念。

性侵损害赔偿需完善法律

余姚市法院未成年综合审判庭作为该院2014年10月成立的专业审判庭,主要以被告人犯罪时是未满十八周岁的一审案件、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性侵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等案件为受案范围,该庭由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工作的经验丰富的女法官黄宁幸担任庭长,并配备两名审判员、一名助理审判员和一名书记员,以更加专业化的视角来承办未成年人性侵案件。

在审理过程中,我们也有很多的无奈,虽然我国颁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进一步细化了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理念,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是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黄宁幸说。

例如家庭内监护人对未成年女性实施性侵害案件,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等原因不主动报案,而法律又没有设置发现后强制举报义务,很有可能导致侵害人实施的性侵害案件成为长期隐形案件。

黄宁幸建议,为预防这类案件的发生,在法律层面应设立社区人员、医生等与未成年人生活比较接近或经常接触人员的举报义务,一旦发现未成年人可能遭受性侵害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还可在社区建立妇女儿童求助热线并及时公布,社区工作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儿童被侵害或可能被侵害时,应立即报告社区居委会、派出所。

此外,未成年性侵受害者的赔偿问题也一直存有争议。依照现有法律规定,不管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刑事案件结束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都不被支持,只支持直接的物质损失。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只是赔偿少量的医药费,导致被害人遭受的精神损害得不到有效抚慰。

很多被害人及其家长不愿意报案的原因,其一是维护受害者的清白名誉,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想通过私了从而获得赔偿。为了最大限度抚慰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精神损害,目前只能通过将心理伤害转化为对精神疾病的诊断结论要求赔偿,即主张心理治疗费用,来弥补精神损害不赔偿的不足。要想扭转这种局面,根本上还是需要在立法上明确对未成年人性侵害损失赔偿的规定。(记者谢台选 通讯员卢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