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利厅对全省22个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典型运行管理单位进行督查

23.07.2014  18:01

      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督查工作指导意见》(水建设管[2013]41号)及《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做好培育一批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典型管理单位有关工作的通知》(赣水建管字[2013]244号)要求,2014年7月14日至19日,省水利厅派出2个督查组,通过查看工程运行管理现场,查阅工程管理、日常巡查检查、管理单位人员经费及维修养护经费到位及使用、维修养护记录、维修养护项目验收等资料,与管理单位座谈等方式对22个管理单位进行了全面督查。根据现场督查情况,对照督查评分标准,对22个管理单位运行管理及维修养护工作情况进行了评分。

      从现场督查情况反映,大部分典型管理单位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责任制得到较好落实,运行管理工作到位,人员及地方维修养护资金得到落实,真正起到了典型示范作用。但也发现少量运行管理单位管理工作不到位,没有起到典型示范作用。省水利厅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先进典型管理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落后单位通报批评,取消典型管理单位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