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修订出台《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07.01.2015  02:20

  案件审理制度也是税务总局完善内控机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监督、规范各级税务局稽查局的行政执法权。
  重大税务案件的范围是: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需要审理的案件,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组成,实行主任负责制。审理委员会成员改以往的部门负责人个人制为单位制,有利于发挥业务部门的集体智慧,确保及时审理重大税案。
  重大税务案件采取书面审理和会议审理相结合的方式。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适用书面审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适用会议审理。无论书面审理还是会议审理,审理意见均须经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由稽查部门制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等相关文书。对审理流程的严格控制,能够有效避免久审不决的问题,提高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修订中最显著的特点是贯彻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依法决策机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介绍说,《办法》修订过程中,通过调研会、座谈会、协调会、书面函件、专题会等形式,多次听取基层税务机关、一线执法人员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并通过政府法制信息网和税务总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合理意见均予采纳。
  《办法》突出了纳税人合法权益保护,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必须组织听证,让纳税人充分陈述申辩、举证主张;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各级税务局督察内审部门将加强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