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总局《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的通知

19.05.2016  11:37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总局《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的通知


赣食药监药化流通〔2016〕41号


各设区市、樟树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4月2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2016年第94号,以下简称《公告》),为贯彻落实好《公告》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将国家总局部署的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集中整治和省局之前部署的药品流通环节“挂靠走票”专项整治工作结合起来一并开展,重点整治内容应包括国家总局和省局部署的内容。

二、药品经营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总局和省局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制定整改措施和计划,形成书面自查与整改报告,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整改情况作出承诺,于5月30之前报送各设区市(樟树市、各省直管试点县〈市〉,以下统称“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设区市局要及时汇总、分析企业自查整改情况,并将《江西省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自查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连同企业提交的自查与整改报告于6月10日前报送省局。

三、结合企业的自查和整改情况,组织精干力量,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中要有效发现问题,果断处置问题,对违法违规企业要坚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职责,严肃工作纪律,依法从严打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省局将适时组织对各地开展集中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对企业自查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问题多,敢于坚决处理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集中整治工作开展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 赣食药监药化流通〔2016〕41号附件-江西省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自查情况汇总表.doc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