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27.07.2015  19:38

赣安办字〔2015〕88号

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委会办公室、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委会办公室:

目前,我省已进入高温酷暑季节,为避免高温异常天气对广大劳动者造成健康损害,全面加强高温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63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本地实际一并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防暑降温工作的重要性

防暑降温工作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地要充分认识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对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害,切实加强对防暑降温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防暑降温工作落实到每一个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和劳动者,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认真落实防暑降温措施

各用人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严格落实防暑降温各项措施:

(一)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责任制和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

(二)在高温天气期间,认真落实作业时间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三)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合理调整高温天气作息时间或者对有关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的调整安排。

(四)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五)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六)组织查找防暑降温工作自身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及时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三、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切实加大对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要深入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岗位进行暑期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指导和检查,重点对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各项措施落实、高温津贴发放、中暑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发生中暑劳动者的医疗救治。发现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与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用人单位整改或者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九部门来赣督查《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实施情况期间将对各地防暑降温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请各设区市安委办将本地区防暑降温工作总结于2015年9月15日前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周丹    0791-85257063(传真)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

                                                                                         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

                   2015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