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训练局遭天价起诉第2次开庭 被告不同意赔偿

18.06.2014  13:08

        继3月24日开庭后,今日上午,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被新疆一家企业索赔2.4亿余元案,在二中院第二次开庭。

        训练局答辩不同意赔偿,称五部委文件发布属于不可抗力事件,训练局没有欺诈和故意拖延。

        原告新疆吐鲁番天盛和公司称,2012年4月双方按照之前的协议,连续3年向训练局提供番茄汁饮料及百万元赞助。训练局授权其为“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合作伙伴”,授予这款番茄汁为“训练局国家队运动员指定番茄汁”等标识。

        去年3月18日,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等五部委联合发文,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授权制售冠以“合作伙伴”、“指定”等标识。

        同年6月25日,训练局发函告知公司要求其调整授权称号。同年7月11日训练局发文称“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管司建议,已印制包装在市场中消耗完毕后即停止使用原有称号。在此期间出现地方工商局查处等问题,训练局将全力配合、积极协助与地方工商局协调沟通”。

        同年8月25日相关产品被吐鲁番市工商局勒令“下架”。原告认为,被告从3月18日接到发文拖延到6月25日才告知,明显有重大过失。而且被告在拖延期内仍索要赞助款,为此起诉索赔产品包装、赞助款等2.4亿余元。

        二中院受理此案后,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提出了管辖异议。理由本案背景是因五部门联合发文,本案的审理对类似案件会有标杆示范和导向作用,在北京市辖区内影响重大,而且案件涉及2.4亿余元的标的,应由市高院管辖。

        二中院做出裁定管辖异议不成立后,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提出上诉。市高院审查后驳回了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的管辖异议。

        在上午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再次进行了质证。对于此前原告准备追加索赔1.1亿元的诉讼请求,原告代理人说:“我们现在实在是交不起诉讼费用了,就不变更请求了。

        原告代理人提供了广告发布合同的原件,提交了付款凭证以证明其履行了合同中的款项。

        被告代理人提交了五部委的书面通知。原告代理人看完对方提交的证据后表示不认可其真实性。被告方补充提交了收到100万的工商银行付款凭证。

        法官表示,国家工商局答复,被告在文件发布之后确实是去工商局进行了咨询了解。

        截至记者发稿,庭审仍在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