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超收经费管理试行办法

13.02.2014  12:10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总)超收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全总1998年印发的《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超收经费指根据全总《关于调整工会经费上缴办法的通知》(总工发[2004]9号)精神,每年从全国超收的工会经费中,增缴到全总的20%部分的经费。


第三条 根据"统一使用,服务基层"的原则,各省级工会上缴给全总的超收部分经费,由全总统一安排使用,主要用于补助困难地区工会和特殊需要的工会,加强工会基层建设,特别是县级工会建设。具体使用范围:


(一)贫困县级工会补助;


(二)县级以上工会专项补助;


(三)县级以上工会业务活动费用补助;


(四)工会处置灾害和不可预见情况所需费用,以及关心困难职工生活的补助;


(五)其它经全总主席和书记处领导决定的补助。


第四条 超收经费以资金或实物形态对下级工会实行补助。


第五条 超收经费的安排原则:


(一)按西部地区、老少边穷地区、东北等老工业基地,以及中部地区、东部地区和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顺序安排;


(二)按国家级贫困县、省级贫困县以及其他县的顺序安排;


(三)对上一年经费收缴率等指标高的省级工会优先安排;


(四)对未完成上缴经费任务的省级工会,不安排或少安排;


(五)各省级工会上缴的超收增缴部分经费,按规定的时间要求上缴全总后,再进行安排。


第六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和归口管理原则,省级工会财务部以文件形式在每年5月底和10月底前,向全总财务部上报申请全总专项补助报告时,一并上报申请超收经费补助。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的项目需分项说明申请补助的理由,以及申请的数额;  


(二)申报单位上一年工会经费收缴情况;


(三)涉及建设资金的,说明有关当地政府立项、资金及其他优惠条件等扶持情况,及有关项目的预期目标、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


(四)全总财务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市(地)、县级工会越级申请补助的,全总财务部一律不予受理。


第八条 全总财务部根据各省级工会财务部的申请报告,在每年年中和年底分两次研究,提出超收经费的安排使用方案,由分管财务工作的全总领导审核,经全总书记处会议决定后,全总财务部据此办理拨款手续。  


第九条 日常由全总主席和书记处领导决定的超收经费补助项目,由全总财务部依据有关批件或决定,直接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条 超收经费的收支情况,每年度在全总本级经费收支预算、决算中反映。


第十一条 在全总印发的《工会会计制度》第404号"上级补助收入"科目下设置第4050号"超收补助"项级科目,第507号"补助下级支出"科目下设置5075号"超收补助"项级科目。


第十二条 全总拨付超收经费列入"补助下级支出--超收补助"科目,省级工会收到超收经费列入"上级补助收入--超收补助"科目。


市(地)、县级工会涉及超收经费的,均照此办理。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财务部门和经审会要加强对超收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全总财务部将收回补助经费;


(一)所报材料不属实;


(二)截留补助经费;


(三)擅自改变补助经费使用范围;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全总财务部解释。


(此件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