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恩亮:曝光行人闯红灯,意义大于争议

13.05.2015  12:20

  在四川绵阳市,过马路时习惯闯红灯的市民今后要小心了:近日,该市交警部门在城区多个路口启用行人闯红灯自动识别抓拍系统,对行人闯红灯行为进行现场录像取证。同一人在同一路口闯红灯超过3次,系统会长期播放抓拍视频;超过20次,则可能在绵阳城区多个路口的系统屏幕上同时曝光。(5月12日《人民日报》)

  在我国行人闯红灯是一种普遍现象,尽管法律禁止了那么多年,但并没有止住它的脚步。可见治理这一不文明现象,仅有一纸法文是不够,还需行之有效的手段。

  绵阳市的这一做法是有益尝试,它抓住了“怕亮丑”的人性弱点,将行人闯红灯的不文明行为置于无时不在的自动监控中,倘若违章次数逾越规定上限,这一不文明行为就会被曝光。国人最知荣知耻,相信为了那个丢下起的面子,这种曝光定会在阻止行人闯红灯方面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长此以往,甚至不排除彻底根治这一顽症。

  当然,面对绵阳市这一曝光之举,也出现了不同的声音。主要集中在,“法无授权不可为”,如此曝光已突破法律授权,甚至会侵犯到当事人的隐私和人格尊严。笔者要说的是,“法无授权不可为”是李克强总理在新一届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其具体语境是,针对违规新设行政审批事项,告诫政府部门,莫因一己之利把权力之手伸得太长,以致跨越法律界定。显然,绵阳市曝光行人闯红灯,针对的只是不文明现象,并不存在乱作为和权力寻租,因此与李克强总理在特殊语境下提出的“法无授权不可为”不可同日而语。况且,曝光是现代科技条件下衍生的一种监督和治理不文明的新手段,由于法律的后置性,即便这一新手段入法也需一个过程。从眼下看,既然媒体和旅游部门可以曝光不文明现象,交警部门为啥就不可以?

  至于担心会侵犯到当事人的隐私和人格尊严,这种说法更是荒唐。原因在于,绵阳市将曝光的只是行人闯红灯的那一节视频,不存在偷窥其他和丑化形象,哪来的侵犯隐私和人格尊严?如果非说有,那隐私也不过是违章者自愿示人的不文明行为,人格尊严也无非是违章者自己侵犯了自己。

  总之,要想根治一种顽症,使用寻常药方是达不到目的的。在笔者看来,绵阳市的这一做法,以创新寻突破,是抓住了治理行人闯红灯的牛鼻子,意义绝对大于争议。只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和改进,如:加大宣传争取更多市民支持;争取立法尽快跟进;更合理设置曝光选项,并考虑与个人诚信档案挂钩等,或许困扰我们多年的这道难题真就破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