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六合:恶意逼停火车应追究治安处罚责任

20.11.2014  12:32

  近日,一名年轻男子发帖称在铁道上拍照时,恰逢火车经过,为摆pose拍照,直到火车离自己50米远时才从铁轨跳开,导致火车被逼停,之后再次试验导致另外一列火车也被逼停。记者从芜湖铁路警方获悉,16日途经芜湖的两列火车确遭人恶意逼停。(新华网 11月19日)

  看了这个报道,笔者认为,年轻男子为摆pose拍照,连续两次恶意逼停火车是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违法行为,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作出治安处罚,以教育公众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恶意逼停火车是非常危险的行为,危害的不仅是火车上的上千乘客的安全,也危害当事的安全。其造成的危害是无法预料的。我国的《治安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也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很明显,这名年轻男子恶意逼停火车的行为,不仅属于典型的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行为,虽然没有造成事故和人员伤亡,但具有“暴力、胁迫”特征,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而且事发后,当事人不仅没有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还发帖进行炫耀,实在令人愤慨。这种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视乘客生命安全于不顾的行为,应该从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起码应该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