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1+1:情妇大搞肉体腐败,刑罚怎能避重就轻?

09.11.2013  11:59

小蒋的话:大家好,我是小蒋。国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鲜事。你评,我评,众人评,百花齐放任君看。

观点各有不同,角度各有侧重,只要我们尊重客观、理性公正。

情妇大搞肉体腐败,刑罚怎能避重就轻

背景: 11月7日,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张曙光的情妇罗菲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审,检方指控罗菲掩饰、隐瞒情夫张曙光的受贿犯罪所得198万余元,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新京报发表徐明轩的观点: 罗菲被正式起诉的罪名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其被抓捕时涉嫌的罪名是“受贿罪”。前者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代为销售等方式掩饰、隐瞒的行为,这一般是刑期在三年以下的轻罪。而受贿罪的量刑则重得多,虽然受贿罪的主体要求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受贿罪的共犯并没有身份限制。据媒体的披露,罗菲参与张曙光的受贿罪行主要有:罗菲当着张曙光的面,要求行贿人——广东中车公司老板杨建宇“赞助其买车”,杨就给了她30万元,之后杨就得到了铁道部的订单;杨建宇将罗菲安排到其公司中,挂名领取高达1.6万元的月薪,但罗菲从未在其公司工作过,张曙光对“挂名领薪”是知情、同意的;此外,杨还赠送给罗菲多块价值几十万的手表。罗菲积极参与张曙光的受贿,而非仅仅是在张受贿之后,对赃款进行窝藏、隐匿,那么其涉嫌的受贿罪是否也有必要予以追究?

小蒋随想: 情妇仰仗有权有势的情夫去捞取黑金,是典型的狐假虎威。虽然情妇没有实际掌控权力,但其主观的腐败意图明显,而且有权力的情夫也乐得“借花献佛”。所以情妇腐败不是一个伪问题,一些情妇已不局限于吹枕边风,而是赤裸上阵直接参与腐败,至少充当起腐败的掮客。按照有关法律,完全可以按照共同受贿处以刑罚。令人纳闷的是,检察机关对一些情妇的指控为何避重就轻,甚至免于起诉?这只会使那些好逸恶劳、贪得无厌者逃避应有的严厉处罚,对禁不住诱惑的女性缺少警示意义,可能使仍在潜伏的腐败情妇们变本加厉地腐败——反正已然堕落,干脆一条道走到黑。更重要的是,使法律的公信力蒙羞。

退学生成“恐怖分子”是教育无能之果

背景: 因打架被温州某中学开除的学生小刘,回母校看同学,路经保安室时看到他和另外两位退学学生的照片被贴在墙上,照片上有一张字条,手写四个字:“恐怖份子”(应为“”字)。他将此事发在微博上,希望校方给个解释。

湖南红网发表李忠卿的观点: 校方不承认是官方所为,将责任全部推给了门卫保安。但保安是学校雇来的,自然得听从学校的安排。被退学的学生最多只是违反了校规,与恐怖分子根本就划不上等号,如此示众,堪称是对学生人格的侮辱,是对人权的侵犯!学生要求校方做出解释,保留进一步追诉的权利,完全正当合法。

华商报发表王学进的观点: 笔者一向不主张学校开除犯错误的学生,认为学校动辄开除学生,将他们推向社会,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我深信一点,当全社会不能正确看待被学校开除的学生,多数人抱着类似这位保安这样的偏见,将他们视为危害社会的“恐怖分子”,认为即便他们走上社会,也不可能接受良好的社会教育,结局一定不妙。

小蒋随想: 一些半大小子确实顽劣,在分数至上的学校里显得格格不入,反而常常惹是生非。一些老师既没有“闲工夫”管,又没有真正的“素质教育”的能力,为了“方便管理”,也为了不给年级考分拉后腿,学校要么对“坏孩子”劝退,要么直接开除。这其实是一种两难,非把一些顽劣不学的孩子留在学校里,校方确实很头疼;把他们推向社会,他们又可能进一步学坏。至于那些去工读学校的孩子,前景同样难料。说到底,对于问题青少年,教育界仍然缺少办法。而问题少年的产生,又与家庭环境休戚相关,更使问题变得复杂。将被开除的学生视为“恐怖分子”,不过是学校简单化回避问题的结果。就算处理了学校,也改变不了育人本身存在的“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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