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出台《意见》锻造环境资源司法江西模式

03.01.2017  19:32

  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关于锻造环境资源司法江西模式的实施意见》,将环境资源司法从惩治生态环境犯罪拓展到修复青山绿水、从事后打击到事前预防、从局部保护到全面覆盖,全力保障江西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

  《意见》强调,办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时要坚持惩治与预防的原则,以修复为导向,在依法判处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责令被告人恢复生态、填补生态功能损失;办理环境资源民商事案件时要坚持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作为裁判的重要因素,妥善处理经济发展与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的关系;办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时,要坚持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众的环境健康与安全。建立环境资源案件执行跟踪、回访机制,确保“判决一件、执行一件”。

  为创新机制、开展特色审判,《意见》要求,大力推进环境公益诉讼,积极推进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主观恶性大、造成严重破坏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应当判决加害人承担较高额的惩罚性赔偿金,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要建立替代性修复制度和异地修复机制,探索从森林延伸到大气、水流、土地、矿产资源等领域的“生态复绿管护”“增殖放流”等环境资源替代性修复方式,大力开展“补种复绿”公益林基地、社区矫正服务基地、普法教育基地建设,推进“林木补种监管令”工作机制和生态公益资金建立。

  为推动公众和专家参与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意见》提出,推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环境资源专家以陪审员、特约调解员、公众代表等身份参与案件审理,组建生态文明司法服务志愿者队伍、环境资源保护司法宣传信息队伍、环境资源司法保护联合会和环境资源保护巡回法庭;建立覆盖环保、林业、国土、农业、水利、牧业、渔业、矿产、大气和工程建设等领域的环境资源审判技术咨询专家库,在审理重大疑难案件、研讨疑难专业问题时提供司法决策参考和专业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