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成品油经营许可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12.05.2015  10:37
 

 

关于进一步规范成品油经营许可

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赣商务办运字[201]58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15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石油经营许可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运函[2015]141号)精神,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就进一步做好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许可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初审行为

(一)企业条件审查。 省商务厅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申报初审工作,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成品油零售企业申报初审工作。各级商务主部门依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江西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对企业基本条件进行逐项审查,申请材料属复印件的需查看原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实地现场核查。 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企业油库由省商务厅组织2人以上正式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确认油库现场和申请材料一致,填报《油库现场核查表》。加油站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2人以上正式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加油站现场和规划确认地址、申请材料一致,填报《江西省成品油零售企业情况验收登记表》。

(三)申请材料报送。 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经省商务厅初审合格后,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油库现场核查表》和企业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成品油零售企业经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江西省成品油零售企业情况验收登记表》和企业申请材料上报省商务厅。申请材料需复印两份,所有复印件上需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专用章”,原件退还申请企业,复印件一份存初审部门,一份报上级审批部门。

二、规范审核和许可行为

(一) 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条件审核。 商务部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基本条件和油库条件进行逐项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向省商务厅出具《申请材料审核单》,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省商务厅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后,商务部将视情况委托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进行油库现场核查。

(二)成品油零售企业条件审核。 省商务厅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江西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对成品油零售企业基本条件和加油站条件进行逐项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向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后,省商务厅将视情况适时对加油站进行现场抽查。

(三)证书发放。 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印制,统一交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发放,取证单位可派员持省商务厅或取证单位开具的介绍信(传真件有效)和本人身份证,到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领取证书。《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省商务厅印制,统一交省商务厅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发放(省商务厅大楼一楼117室),取证单位可派员持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或取证单位开具的介绍信(传真件有效)和本人身份证,到省商务厅行政审批服务窗口领取证书。

三、有关要求

(一)强化审批责任意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实行限时办理,明确办结时限,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延长审核时限;严格规范办理,严禁擅自抬高或降低审批门槛,避免随意裁量,不得擅自增加审批环节,增加相对人负担;坚持透明办理,要切实履行对申请人的告知义务,及时提供咨询服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不得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不得在实施经营许可过程中,收取任何费用或设置其他障碍。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要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江西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有关年检的要求,每年组织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将年检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年检过程中要注意查验企业材料的原件,可视情对企业及其油库、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并按要求将年检结果逐级上报。

(三)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依规进行审批和监管,对违反行政审批相关规定、失职渎职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申请企业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一年内不得为同一事项再次申请经营许可。经营企业在年检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申报初审部门可报审批部门撤销其经营资格。年检不合格的经营企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申报初审部门报请审批部门撤销其经营资格。

 

 

 

江西省商务厅

201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