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

22.04.2014  11:48

新入园企业由区按劳100%比例给予奖励

  为大力吸引留学人员到南昌创新创业,促进高新技术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江西省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江西南昌留学人员创业园”。日前,我市出台了《江西南昌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

  据暂行办法规定,进入留学人员创业园的留学人员须为经国家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并取得国外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在国内取得本科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知名企业进修、研读、项目研发一年及以上,取得一定成果回国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出国留学并取得了国外永久居留权和已经加入外国籍且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

  据悉,进入留创园的留学人员企业是由留学人员作为主要发起人创办的并符合下列条件的科技企业:留学人员领办、创办的独资企业;留学人员以货币、实物或者土地使用权与国内外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在注册资本中出资额或作价金额达25%以上,并在企业担任主要管理人员(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或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等);留学人员以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作为资相作价入股创办企业,作价金额超过注册资本15%以上,并在企业中担任主要管理人员(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或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等);留学人员担任企业法人的企业。

  留学人员企业租用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办公用房,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算起,三年内免收房屋租金。凡新落户留学人员创业园的企业,从纳税年度起,其上缴的企业所得税高新区地方留成部分,经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同意,由区财政按劳100%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为三年;入园企业均可享受国家、省、市及高新区各项优惠政策。对既适用于国家、省和市、区其他优惠政策,又适用于本办法的优惠政策,一律先执行国家、省和市、区其他优优惠政策,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的部分再补充执行本办法。(胡运生 记者 庄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