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加强监管药品零售企业

11.12.2014  17:47

   不得把非药品当药品卖

  记者昨日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获悉,我市将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管,规范药品零售经营行为,提升企业的药学服务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不得夸大药品疗效

  我市要求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服务人员向消费者正确介绍药品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等,不得夸大药品疗效,不得将非药品以药品名义向消费者介绍和推荐。

  我市要求药品拆零销售时必须严格落实拆零销售管理制度,注意拆零药品卫生环境,规范拆零药品操作过程。

  此外,为方便群众夜间购药,药品零售企业要在醒目位置悬挂“24小时售药服务”标志,必须保证药店夜间有值班人员、购药窗口有门铃、值班电话等,切实提高药店24小时售药服务水平,保障群众夜间用药及时与方便。

  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

  我市要求药品零售企业严格遵守国家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已明确需要凭医生处方销售的药品,必须执行凭处方销售的规定。

  与此同时,药品零售企业不得擅自悬挂或向消费者发放未经审批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广告宣传;不得销售因严重虚假宣传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在辖区内销售的药品。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一经查实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汪炳钦 记者 廖晓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