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发布残疾人补贴实施办法

26.05.2016  09:35

符合条件可同时申领生活和护理补贴

  昨日获悉,为逐步解决我市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看护困难的问题,我市结合实际,出台《南昌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改善全市残疾人生活质量,筑牢民生保障网。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两项补贴

  残疾人两项补贴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补贴标准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为每人每月5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为每人每月50元,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两项补贴。

  《办法》明确,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但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此外,依本办法享受的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总收入。

   9月底前提出申请,申领日期可提前至1月

  《办法》提出,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需填写《江西省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供居民户口本(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证(复印件),各一式两份,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还须提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对符合条件的,县(区)民政部门将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其中一份审核合格的材料转送县(区)残联存档;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书面通知申请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残联,并告知原因。

  据了解,2016年9月底前提出申请补贴的残疾人,补贴资格审定合格后可将申领日期提前至2016年1月;2016年10月1日以后申请补贴的残疾人,补贴资格审定合格后,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次月发放到位。

   建立定期复核制度和随机抽查制度

  《办法》要求,要建立定期复核制度和随机抽查制度,对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实行应补尽补、应退尽退的动态管理。县(区)民政部门、残联要结合残疾人证的办理情况,定期核实残疾人数量、残疾等级、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情况等基础信息,并及时办理增发或停发手续。

  对于补贴对象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区)迁移的,应按申领补贴程序向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转档申请,经县(区)残联、民政部门审核后办理转档手续。迁入地县(区)民政部门、残联根据迁出地县(区)民政、残联开具的转档函接收档案。迁出地从开具转档函的次月起停发补贴资金,迁入地从迁出地停发之月起计发。

  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县(区)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应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内容不得公开与残疾人补贴审核无关的信息。同时,在每年一季度,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上年度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办法》明确,各级民政部门、残联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记者 邓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