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确定工伤职工待遇标准

10.09.2014  10:35

患职业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增发30%

  记者昨日从市人社部门获悉,我市确定五至十级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享受工伤待遇的标准,凡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差一年扣减10%;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

  据了解,根据《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基数,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20个月、六级17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2个月、六级28个月、七级25个月、八级21个月、九级17个月、十级13个月的本人工资。(记者 廖晓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