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简化行政调解工作程序

15.09.2014  10:39

   发挥行政调解高效、便民的优势

  为充分发挥行政调解高效、便民的优势,减轻行政调解案件中行政机关及纠纷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我市下发《关于简化行政调解工作程序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最大限度推行简易程序,特别是对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纠纷,原则上都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我市将简化调解方式。调解时可以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灵活掌握调解时间和地点,可以引导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也可以由调解人员提出调解建议,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同时,对能够当场达成调解协议的,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事先制作格式化调解协议的方式,方便调解人员和纠纷当事人;对能够即时履行、案结事了的案件,也可以不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但应及时登记行政调解台账,注明案件基本情况、保留工作日志和电子记录等原始资料。

  我市还将简化案件核查机制。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行政调解案件统计核定时,政府法制机构可以采取抽查行政调解台账、电话回访纠纷当事人等简便方式进行核查。

  此外,不适宜简易程序处理而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调解案件,也要在注重程序的规范性的同时,兼顾对当事人的便捷性。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适用一般程序: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权利义务不明确,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争议标的金额较大的;需要履行特定义务的;群体性纠纷或者纠纷涉及多个部门职能的;其他案情不适宜简易程序处理的。(记者 葛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