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设专项资金扶持电商发展
电商企业落户最高可获200万元奖励
为规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南昌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我市将重点对知名电商企业落户、平台建设、本省产品销售和电商品牌建设四大方面进行奖励。
电商企业落户最高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我市规定,带动性强的国内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将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我市,并承诺经营期限在5年以上的,可获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用于支持该企业的项目建设。对全市电子商务产业创新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电子商务相关建设项目,以及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市区投资电商企业、园区等相关项目或设立全国性、区域性总部的,我市将实施“一事一议”政策。
此外,我市对提供电子商务企业运营办公使用面积5000至15000平方米 (含),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网络、物流等配套服务,且实际运行一年以上电子商务楼宇管理运营单位,将一次性奖励10万元,若提供电子商务企业运营办公使用面积超过15000㎡,再获5万元奖励。
独立电商平台企业奖励最高可达30万元
我市对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平台,投资额不少于100万元,且入驻企业数量在2万家以上,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最高1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投资建设产业带平台或借助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管理运营产业带的企业,我市给予建设或管理运营企业100万元一次性奖励,用于其宣传推广等相关费用。对本市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牌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企业和市外第三方支付平台企业在本市设立全国性总部或结算中心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零售额破亿元企业最高可获20万元奖励
对于网络年销售额在全市排名前10位,且销售本省特色产品超过50%,年增长率在20%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我市将按其网络年销售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电子商务网络年零售额(B2C、C2C类型)首次突破10亿元、5亿元、1亿元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按20万元、10万元、5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年销售额首次超1500万美元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示范基地的电子商务园区,我市将分别给予除行政事业单位外的园区管理运营企业10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对同时荣获国家级和省级、市级表彰的,按照“标准就高”的原则只给予一项奖励;对已获市级或省级称号的,再新获得更高级别认定的,奖金按新获得的最高级别认定的标准补足。
对电子商务园区和产业带平台有专门界定
值得注意的是,该办法所指的电子商务园区(楼宇)是指经市电子商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认定的,以电子商务为发展主线,引进电子商务、信息软件、设计研发、仓储物流等一系列围绕电商产业发展的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入住率超过60%(80%),电子商务交易额占园区(楼宇)企业总交易额50%以上,具有单一产权,由注册在南昌市的独立法人运营管理的专业园区(楼宇)。
徐小芳 谌煌煌 记者 张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