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设定禁燃烟花爆竹区域

10.01.2017  19:36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烟花爆竹引发火灾事故以及空气环境质量下降情况的发生,日前,《南昌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下称《规定》)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东至昌东大道,南至祥云大道、生米大桥、昌南大道,西至枫生高速,北至一环线、英雄大桥、富大有路合围的区域(扬子洲镇除外),以及新建区长堎镇。

  此外,文物保护、保存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公园;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加油站、液化石油站、煤气站及粮、棉、油、麻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通讯线路附近;国家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根据《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将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此外,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庄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