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养老机构水电气享居民价
至2020年每千名老人有40张床位,鼓励民间资本办“医养一体化”医院
记者昨日从省民政厅获悉,省发改委、省民政厅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养老机构和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及非经营性公益服务场所使用水电气等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我省养老机构的水、电、气的收费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至2020年每千名老人有40张床位
为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我省出台了《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省建成1.3万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其中城镇社区3000个、行政村10000个,覆盖全省100%的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60%以上的行政村。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达到40张。
我省各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为落实上述费用减免政策,我省养老机构、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场所及非经营性公益服务设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日间照料中心等)的用电,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标准执行,即每千瓦时0.62元。使用水、气、有线电视、固定电话、互联网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有初装费的减半收取。
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
我省明确,各地将要确保养老设施建设用地需求。新建500张以上床位的养老服务设施项目,按规定程序优先列入省重大项目调度会,优先安排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规定的,依规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鼓励民间资本办“医养一体化”医院
我省将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逐步增加政府购买服务的类别和数量。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的设施建设给予一次性奖补。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建或购买用房兴办30张床位以上且运营满1年的,按核定床位每张补2000元,最高补助100万元;对租赁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达到前述条件的,按核定床位数每张补1000元,最高补助50万元。对按规划和标准新建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每个补10至20万元。
同时,我省支持医疗机构发展养老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鼓励民间资本兴办“医养一体化”医院。
医院建设运营养老护理院享受养老机构建设运营的全部政策,安排资金予以支持。对在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医保参保、报销制度,积极为异地养老的老年人办理医疗保险异地安置手续,创造条件通过全省异地就医平台实现刷卡即时结算。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民办养老机构的“五保”老人和“三无”老人开展巡诊,巡诊的医疗费等费用由当地政府给予补贴。
记者 李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