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对变更、更正民族成份工作作出进一步规范

06.12.2013  17:55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维护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广大少数民族群众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民族政策及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近日,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江西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变更、更正民族成分有关问题的通知》,就我省公民变更、更正民族成份作出进一步规范。

  《通知》充分体现简政放权、便民利民原则。为了强化管理,杜绝违反有关规定变更民族成分享受优惠照顾政策、图谋私利的现象发生,长期以来,我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一直实行事先上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局备案制度,不仅增加了工作流程,降低了办事效率,也给基层民宗部门和少数民族群众带来了不便。为了改变这种现状,《通知》作出了我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由“实行事先上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局备案”更改为“事后按年度统一汇总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局备案”的规定。由于缺乏相关方面规定,以往我省少数民族公民在办理户口转移、换发新一代身份证以及进行人口信息录入时,因工作人员人为差错误填民族成份,如果没有及时发现,事后纠错就必须按照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程序办理,有的超过公民更改民族成份年龄界限的甚至难以办理纠错,此外,父母均为少数民族,而本人户籍却填为汉族的公民办理变更民族成份时也存在类似现象,少数民族群众为此怨声载道。《通知》对此种现象进行了规范,对于因工作人员人为差错而错填民族成份的,《通知》规定,只要持原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或者是持本人换证前的旧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就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更正手续,并且不受年龄限制。对于父母均为少数民族,而本人户籍却填为汉族的,公民可持个人书面申请和父母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户籍资料,到户籍管理部门进行更正。父母如有一方或都不在世,只要提供能证明其父母生前为少数民族的原始档案材料,到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进行认定后,凭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出具的证明就可以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且同样不受年龄限制。

   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工作关系到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关系到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关系到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了加强监管,《通知》要求,各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户籍管理部门在办理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相关工作时,实行主要负责人亲自审批以及经办人员手写签名制;经审核同意变更民族成份的公民名单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相关材料应立卷归档,永久保存。设区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每年将经审核同意的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名单按省民族宗教事务局统一规定的内容汇总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局备案,设区市公安部门每年要前将上一年度公民变更、更正民族成份名单统一汇总报省公安厅,并抄送省民族宗教事务局。省民族宗教事务局和省公安厅每年对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工作进行抽查。《通知》同时强调,凡采取搞假报告、假证明和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准许变更民族成份及未经审批擅自变更民族成份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纠正,取消其享受的各种优惠待遇,并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出具假材料、假证明和提供其他不正当手段的单位和个人,由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牵头,协调监察、公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专门调查组调查处理,追究责任。

   供稿:政策法规处 李根如   


马哲海副局长深入峡江县金坪民族乡调研
来源:民族经济发展处、峡江县金坪民族乡    发布民族宗教局
新余市委常委、统战部长李新华深入少数民族村调研
来源:新余市民宗局    发布日期:2019-03民族宗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