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对行政案件实行集中管辖

27.03.2017  08:44

  近日,乐安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内,一连5场行政案件庭审正依次进行。案件原、被告均由乐安县管辖,而合议庭成员却是临川区人民法院行政庭的3名法官。

  经过3年多的试点,“民告官”案异地审判在抚州日臻成熟。

  按我国现行司法体制,绝大多数法院设置与行政区划相对应,司法权的运行易受地方干预,其直接后果是,“民告官”案“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和“上诉率高、申诉率高、服判息诉率低”问题突出,由此带来百姓对行政争议“不愿告、不敢告”,地方法院“不敢审、不会审”,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2013年5月1日,省高院在抚州启动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将司法审判区域与行政管理区域分离,对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行政案件管辖制度进行探索性改革。

  纲举而目张。试点3年来,抚州市中院在优化机构设置、司法人员配备、司法责任制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积极探索。

  为破解地方保护、行政干预造成的诉讼“主客场”问题,抚州市中院以“跨地区”“易受地方因素影响”和“重大”三要素作为案件管辖的判断标准,提出了“起诉(上诉)途径多样化”“开庭场所便民化”“诉讼负担减轻化”“诉讼程序简易化”的便民“四化”要求,并配套出台38项举措,初步构建了涵盖刑事、民事、行政的管辖体系。

  同时,建立诉讼引导机制,要求凡是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诉讼,都依法积极受理;凡是对是否受理难以确定的,做到先立案,不让当事人跑冤枉路。为了不因实施集中管辖给当事人增加负担,该院规定,当事人打行政官司,可以直接向集中管辖法院提出,也可以通过当地法院递交诉状;既可邮递寄送诉状,也可在网上投递电子诉状,并要求,除了当事人有特别要求或案件审理需要外,原则上应进行巡回审理。

  集中管辖畅通了群众诉讼的窗口,一大批县、市长出庭、应诉、答辩,老百姓能够真正在法庭上“讨说法”,同时让人民法院挺直了“腰杆”,放开手脚大胆积极受理案件,依法公正进行审判。

  改革的直接结果就是行政案件数量明显增多,3年多来,抚州集中管辖法院共受理行政案件1073件,在审结的一审案件中,原告胜诉率为56%,增长50%。同时,行政机关败诉数量的增加,倒逼行政机关自觉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助推了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2017年伊始,在集中管辖试点的基础上,省高院出台方案,决定以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和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两种方式,推进全省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改革。

  按照省改革办审定的方案,将在九江、上饶、吉安、赣州、宜春、萍乡、景德镇、抚州8个设区市实行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改革,即在各设区市内选择1至3个基层人民法院作为本市的集中管辖法院。依法由辖区内基层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全部由该市集中管辖法院管辖,在集中管辖法院之间,同时实行交叉异地管辖。

  南昌、新余、鹰潭3个设区市则纳入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改革范围,三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全部集中至南昌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全部集中至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与集中管辖改革相配套的强化司法便民措施也相继出台。

  “全省层面的行政审判集中管辖改革已拉开序幕,意义重大。”省高院行政庭庭长江怀玉告诉记者,作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解决的是长期以来司法外部行政干预的问题,体现的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与制约机制,真正将行政权力关进法治笼子,做到“有权不能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