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07.05.2017 12:32
本文来源: 江西省人民政府
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我省在保障市场公平竞争方面出台重大举措:今后,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将不得出台。5月5日,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防止出台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政策,清理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意见》明确,我省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我省将稳妥把握节奏,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相关规定和做法。省政府及所属部门原则上应于今年9月底之前完成清理;市、县(区)政府及所属部门原则上应于今年底之前完成清理。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在此次《意见》公布之后3个月内清理完毕。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原则上设置12个月的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本文来源: 江西省人民政府
07.05.2017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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