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正式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21.01.2016  10:47

   取消晚婚晚育假,产假延长至158天

  记者昨日从江西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当天上午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这标志着全面两孩政策的配套规定在我省正式实施。全省将有约301万对夫妇(含单独、双独家庭)享受到这一政策。预计“十三五”期间,我省平均每年将多出生约13万人,到2020年预计总人口将达4800万人左右。

   产假在国家基础上延长60天

  因国家不再提倡晚婚晚育,《条例》相应取消了原条款关于晚婚晚育的奖励规定。《条例》规定,对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延长生育假,女方增加产假60天,加上国家基本的98日生育假,共158天;男方护理假由原来的10天增加到15天,其他福利不变。据省卫计委副主任李晓琼介绍,我省是第七个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省份,在这些已经修改条例的省份中,我省所规定的产假或是最长的。

   实行生育登记制度

  根据《条例》规定,我省将实行按政策生育一孩、二孩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和再生育审批制度,这意味着从现在起,对生育两个及以内孩子的不再实行生育审批,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对符合《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实行审批制度,并缩短审批时限,由原来的20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条例》明确,生育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分娩前凭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生育服务卡》,凭《生育服务卡》享受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接受生殖保健服务。

   四种情形可申请再生育

  我省在充分考虑再婚、病残儿、收养等各类家庭生育需求的基础上,确定了可再生育的四类情形。即: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死亡的;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再婚前已合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夫妻婚后满五年未怀孕生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或者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依法收养了两个孩子的。规定之外的其他情形申请生育,需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以及本省有关规定批示并公示。

   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可获计划生育奖励金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条例》明确了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落实节育措施的夫妻,经双方共同申请,其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或者男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其领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记者 徐小芳 庄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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