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交警依法拖移或扣车 禁收拖移或停放保管等费用

12.02.2014  23:35

  今视网2月12日南昌讯(记者 良保)为加强城市道路救援和机动车停放保管收费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江西省发改委日前下发城市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将于今年3月底前实施。通知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拖移的违法停放的机动车,以及依法强制扣留的各类机动车,不得收取拖移或停放保管等费用。

  据了解,城市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是指社会救援机构受当事人委托将发生故障或事故的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其收费主体为有资质的社会救援机构,该机构应遵行有关价格政策,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收取相关费用。

  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收费透明”的原则,在充分调研和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相关收费项目。

  社会救援机构应按照“就近、就便、就简”的原则,将需要救援的车辆拖移至不防碍交通的地方停放,或应车主要求送达其指定地点,不得绕路行驶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收取机动车停车保管费的经营服务机构,应执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收费的规定。

  但通知规定,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拖移的违法停放的机动车,以及依法强制扣留的各类机动车,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拖移或停放保管等费用,也不得要求其指定的社会救援机构向车当事人收取费用。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依法扣留的机动车,要妥善保管,若在保管期间损坏或遗失,应按规定赔偿。其停放保管场地,必须是取得机动车停放保管资质,经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的停车场。对依法强制拖移和扣留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其车辆拖移或停放的地点。

  对依法需要强制扣留的机动车,在法定处理时限内的停放,当事人不承担车辆停放保管费用。如经告知逾期不接受处理,或处理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此停放期间所发生的停放保管费用由当事人负责。 

  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应由当事人委托救援机构施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能强行委托。但在应当事人要求或当事人出现意外丧失知觉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代行委托。对依法拖移和扣留停放保管的机动车,其委托人即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