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一副处长截留小金库买房 获刑10年6个月

31.03.2015  17:25

  被判十年半不服上诉 被二中院驳回

  本报讯(记者安然)趁着上级单位清理小金库的机会,时任中石化燕化公司动力事业部企管处副处长的马业敏截留了本单位小金库内136万余元资金,后又将其中的90万元私吞,用于在三环新城买房子和其他消费。记者今日获悉,二中院终审驳回他的上诉,维持一审对他“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的判决。

  这起案子要追溯到1997年前后。据时任会计的田某说,小金库中的钱是燕化公司动力厂“三产”上交来的劳务费等。按照当时主管小金库的马业敏副处长的要求,田某在银行开立了一个她自己名下的账户,专门存放小金库的钱。2000年,燕化公司开始清理下属各单位的小金库,田某与财务部门的同事刘某上交了几十万现金。“我当时以为小金库已经彻底空了。”没想到,第二年刘某离职,又交给她一个账本,说这里面还有130多万,也是小金库的钱。不过田某发现,刘某转交的东西里并没有小金库的存折。于是她就挂失补办了一个。

  这个失踪的存折正是被马业敏截留了。刘某作证说,2000年清理小金库的时候,马业敏要走了存折,后来也没有上交。

  田某的“挂失”行为让马业敏遇到了麻烦。2005年7月,他拿着已被挂失的存折找到了田某,要求她从中取出45万交给他,田某照办了。从这时起到2007年,马业敏一共从小金库里要走了90万, “反正他没还过,也没跟我说过他要还。”

  据检方出示的证据,就在田某将第一笔45万元存入马业敏账户之后的第9天,马业敏刷卡46万余元,购买了三环新城的一套房子,其他的钱也全用于他的个人消费。

  一审判决后,马业敏提出上诉。他认为,这90万元是他向田某的个人借款而已,他并不知道这90万是从哪儿来的。他的辩护人也认为,马业敏并没有贪污的主观故意,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马业敏和辩护人的辩解,与在案多份证据直接抵触。两名财务人员和当时的动力厂厂长的证言显示,马业敏当时一边向领导报告,“小金库里已经没什么钱了”,一边向财务人员要来了存有136万余元的存折,没有上交。主审法官认为,虽然这个存折后来被田某挂失了,补办的新存折也放在田某手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账户里的钱就从公款变成了田某的私产,“向田某私人借款”之说无法采信,在案证据之间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

  据此,二中院终审裁定,维持一审“以贪污罪判处马业敏有期徒刑10年6个月、追缴赃款、依法处置涉案房屋”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