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房屋征收严禁暴力威胁 补偿不低于市场价

07.01.2015  11:16

    1月6日,记者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2014年12月26日,省政府颁发《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办法》规定,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不得少于30日;房屋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货币补偿款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支付。《办法》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征收补偿方案应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

    今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对房屋征收范围内已依法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应当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调查认定为合法的建筑或者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

    《办法》规定,论证后的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根据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合理补偿。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签约期限不得少于30日;房屋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货币补偿款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支付;对申请产权调换的当事人安置的临时过渡期限,多层建筑安置小区不超过24个月,高层建筑安置小区、多层与高层混合安置小区不超过36个月。

    产权调换房屋到期未交付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原标准1.5倍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超过12个月的,从超过之日起按原标准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严禁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

    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刘芝毅 通讯员王纪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