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无产权证致确权难 舅甥纠纷十余年

23.10.2014  11:19

     核心提示

    “外甥不出舅家门”,但在九江庐山,一对舅甥历经了十余年连打5次官司,起因是庐山小天池一套未办任何手续的翻新房,舅舅认为外甥侵占了自己的房屋。在2006年7月的一纸判决中,九江市中院曾以讼争房屋无权属证书,不应以司法权代替行政权对该房屋进行确权为由驳回了舅舅王林方(化名)的诉讼请求。

    现实情况是,庐山的老房子多数无房产证,在房屋本身无手续、居民下山成趋势的背景下,涉事双方的权益如何保障?

    10月13日,九江市中院重新开审此案,但双方的矛盾并未就此停住。

    为庐山上一套房 舅甥俩对簿公堂

    “纸上的东西,没有商量的余地。”10月13日上午,当庭审法官询问原被告双方是否愿意调解时,王林方站起身来,一字一顿地说。坐在对面的王乐伟(化名)并没有说话,只是默默点头。“我们希望维持原判,”王乐伟的律师补充道。

    这是发生在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上的一幕,庭上“对峙”双方王林方、王乐伟本是舅甥。

    新法制报记者亲历了这场长达两个半小时的庭审。“这是此案最长的一次开庭。”王林方的律师杨帆说,已经12年了,因为一幢位于庐山上的房屋的归属问题,王林方和外甥王乐伟的亲情碎裂一地。

    事情要从1954年说起,王林方母亲(即王乐伟的外婆)因政府拆迁搬至庐山小天池23号,用木板搭建起住房,并在庐山房产公司办理了登记。

    王林方在这里长大,20岁后由于工作原因就去了吉安,而王乐伟则因住房紧张住在外婆家。

    1982年,王乐伟拆除老房屋杂物间和雨棚,紧靠着老房建起了二层楼(即西侧楼)。

    1987年,老人去世。1988年至1989年,王林方和王乐伟协商后,由王乐伟经手拆除1954年建的两间老房,以1982年所建西侧楼的东墙为西墙,建造了一幢两层房屋(即东侧楼)。

    王林方给新法制报记者提供的材料显示,他先后交付了1.2万元给王乐伟用于建房。

    由于王林方远在吉安工作,东侧楼建好后便由王乐伟管理和使用,王乐伟曾将东侧部分房屋出租并将租金交给王林方,王林方从吉安回到庐山时亦住在东侧房屋内。

    然而,无论是东侧楼还是西侧楼,都未办理相关手续。

    2002年4月下旬,王林方从吉安回到庐山,发现王乐伟将东侧房屋厅堂之间用白铁皮堵出一堵墙,并将一楼一间卧室上锁,而地下室及卫生间也被其放了杂物。认为外甥将自己的房子占为己有的王林方,此后在长达两年时间里与王乐伟多次交涉,要求其让出占有的东侧房屋,但未果。

    2004年,王林方一纸诉状将外甥王乐伟告上了法庭。

    房屋无产权证法院难确权

    2004年6月29日,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作出判决:双方诉争的东侧房屋未被土地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性质,也未对其确定所有权和发放所有权证书,因此驳回王林方诉讼请求。王林方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九江市中院作出(2005)九中民一终字第049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5年9月30日,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林方、王乐伟讼争的庐山小天池23号的东侧房屋虽未有房屋产权证书,但此系庐山房屋管理的现状和资料不全等原因所致,故对该讼争房屋不能确认所有权。

    原审基于公民对财产的合法使用权应受法律保护,以及讼争房屋系王乐伟经手建造,王乐伟使用,根据王乐伟在“叙庐山纪实真相”(2001年回王林方“叙庐山纪实”信时所写)一文中的陈述,东侧房屋在王乐伟管理时所收取的租金已交付王林方,变卖亦应经过王林方同意,王乐伟无权处理,况且王乐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向该东侧房屋注入了资金,故应认定庐山小天池23号东侧房屋使用权由王林方享有。

    然而,这样的判决结果在双方上诉后的2006年被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推翻了。

    九江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取得应到相关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上诉人王林方、王乐伟均未向法庭提供本案讼争房屋的权属证书,且建造该房屋时,亦未得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未合法取得该房屋所有权,故在审理此案时,不应以司法权代替行政权对该房屋进行确权。王林方、王乐伟应待有关行政部门对讼争房屋确权后再向对方主张权利。

    九江市中院于2006年7月18日作出终审判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在讼争房屋未被确权的情况下,认定上诉人王乐伟的行为构成侵权不当……判决撤销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2005)庐字第386号民事判决,并驳回王林方的诉讼请求。

     多种原因致产权证未发放

    按照九江市中院的判决,王林方试图到有关行政部门对讼争的房屋确权后再向王乐伟主张权利,但遭遇了特殊情况——庐山的老房子大多没有房产证,顶多是登记备案。

    据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下称“庐山管理局”)相关部门介绍,要对庐山私房房屋确权发证并不容易,目前现状为部分房屋发了证,部分未发,一般老屋子都没有发证,这和早前房屋管理不规范导致一些登记资料丢失有关。

    庐山管理局一名不愿具名的工作人员向新法制报记者坦言,这些年并没有向私房发放过产权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落实庐山私房政策问题座谈纪要》的通知精神,对庐山的私房处理原则,按照原房产权人(包括合法继承人、代管人)交验证件、产权无纠纷,经审查属实方可承认其产权,原房尚在的大多数是按规定的标准作价公购。“而且现在整个庐山的大形势是居民下迁,此时发放产权证根本不符合庐山管理局推行的居民下迁政策。

    新法制报记者还了解到,双方诉争的房屋位于风景游赏用地1级保护区域小天池,并不符合补办规划和建设许可证的相关规定,因此也就不能发放产权证。

    为了给房子一个合法身份,在王林方多次向房管部门反映后,2011年8月3日,庐山管理局房产局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终于同意对王林方改造的房屋进行权属确认。据王林方介绍,房产局曾派测绘队对房屋进行测绘,房屋在改造过程中涉及两个共同权利人,但王乐伟多次阻止测绘和办理其他手续,最终导致权属确认工作无法开展。

    记者试图找王乐伟核实相关情况,但未果。

    就在今年已经84岁的王林方认为今生无法看到问题解决的一天时,事情出现了转机,2014年5月29日,九江市中院在重新审查相关卷宗的情况下,重新作出民事裁定,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此案,原有判决终止执行。

    10月13日上午,九江市中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于是出现了文章开头的场面。

     司法权能否介入行政权?

    一方面,庐山房产部门管理的现状是私房大多无权属证书;另一方面,法院一度认为不应以司法权代替行政权对该房屋进行确权。对此,该如何理解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介入?什么情况下不应介入?

    “这和当地特殊的房产管理历史原因有关。”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院长胡玉鸿分析认为,王林方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无不妥,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法官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事项进行审理,然后作出具有确定力、执行力的裁判结论,从而以权威性、终局性的方式解决争端。

    “在庐山当地房产管理的现状下,实际上法院是可以在审定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进行判决的,这样就可以为争议房屋后期产权进行确权发证提供法律依据,也符合以权威性、终局性的方式解决争端的要求,严格来说并不属于司法权替代行政权。”胡玉鸿说。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柱国则认为,这并不是简单的司法权介入行政权的问题。通俗地讲,行政权就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事务中所行使的权力。法院的做法更多是为了追溯房子的合法性问题,而确定房子合法性就涉及行政部门行政权,颁发证照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基于庐山管理局的原因不能颁发证照,那么行政部门也可以出具其他的证明证明房子的合法性。只有在证明了房子在法律意义上的合法身份的前提下,法院才可以对该房屋产权纠纷作出司法上的裁决。

    王柱国认为,庐山管理局房产局无法开展权属确认工作的理由并不充分,“房产局虽然没有强制的权力,但是可以申请其他执法部门采取强制手段并配合排除确权干扰”。如果在确定了房子法律上的合法身份的前提下,如果法院还是以司法权不能替代行政权拒绝作出裁决,就显得不合理了。

    10月13日的开庭,在让王林方看到希望的同时,也让他预留了败诉的心理预期。他说,不排除打行政官司,要求行政机关确权。

    (来源:江西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