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预装应用软件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可能涉嫌垄断

01.08.2015  12:48
原标题:手机预装应用软件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涉嫌垄断

陈芳华

谭庆德

门诊问题:手机预装应用软件侵犯消费者的哪些权利?

门诊专家: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芳华青岛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谭庆德

◇智能手机中预装的应用软件占用大量手机内存,影响运行速度,还偷跑手机流量,给消费者造成资费损失

◇预装应用软件没有事先告知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预装应用软件的行为,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

◇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专家观点:

7月2日,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下称“上海市消保委”)在官网宣布,因手机预装应用软件引发侵权责任纠纷问题,上海市消保委分别将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下称“三星、欧珀公司”)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据新华网报道,该案被法院受理。另据《中国青年报》7月28日报道,韩国三星公司大中华区互联网应用与服务中心总监陈立人一行4人于7月27日来到上海市消保委,称三星将在7月底前发布涉诉的SMBN9008S手机可卸载部分预装应用的版本,从8月1日开始,用户可以到全国所有三星售后服务中心下载相应版本。

那么,手机预装应用软件为什么会越装越多?预装应用软件行为是否侵犯消费者的权益?上海市消保委能代替消费者起诉吗?就上述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芳华、青岛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谭庆德。

厂商、渠道商为何要给手机预装应用软件

记者:什么是手机预装应用软件?

陈芳华:“手机预装应用软件”一般指手机出厂自带,或第三方通过刷机渠道预装到手机当中,且消费者购买到该手机后无法自行删除的应用软件,这种应用软件不是手机运行必需的系统软件。手机预装应用软件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手机厂商自有的应用软件商店、云服务、游戏、娱乐、管理工具等;二是外围第三方应用软件商找到手机厂商、渠道商合作,将自己的应用软件预装到品牌手机中。

谭庆德:从上海市消保委在官网上发布的信息可知,手机预装应用软件的现象比较严重,上海市消保委针对消费者反映的智能手机说明书没有完全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存在内存缩水、软件功能不清等问题,曾委托专业机构对市场上在售智能手机的多项性能进行了比较试验。在比较试验中发现,抽样的天津三星公司所售的SMBN9008S智能手机预装各类应用软件44个、广东欧珀公司所售的X9007智能手机预装各类应用软件71个。而这两家公司对这些软件的名称、类型、功能、所占内存在说明书中均未明确说明,也未告知消费者以何种方法卸载。

记者:为何要给手机预装不必要的应用软件?对消费者有何影响?

陈芳华:一方面,由于手机价格战越来越激烈,不少厂商、渠道商以微利或者亏本的价格卖手机,但通过预装应用软件,像装载厂商的应用软件商店,只要消费者在该商店消费,这种软件就可以成为厂商、渠道商的一个收入来源。另一方面,对于第三方软件商而言,通过与知名品牌手机合作,可以达到推广自己软件的目的。并且,软件商向手机厂商支付一定费用,手机厂商也可从软件推广中获利。随着手机市场的蓬勃发展,手机预装软件已渐渐成为用户体验的最大威胁。根据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显示,智能手机中预装的内置软件占用大量手机内存,影响运行速度,还偷用手机流量,给消费者带来资费损失。

对预装行为该如何定性

记者:给手机预装应用软件的行为是否侵权?

谭庆德: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知情权,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选择权,即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除此而外,消费者还有在享有知情权与选择权的基础上进行公平交易的权利,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陈芳华:在上海市消保委起诉三星、欧珀公司一案中,消费者并没有被告知手机中已预装的应用软件及其相关功能,更没有被告知这些预装软件要占用手机内存,影响运行速度,甚至部分软件会在无操作的情况下产生流量消耗,这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因为消费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产品功能等信息,也有权选择是否安装这些软件,即使选择安装之后还有权自行删除。如果预装应用软件占用内存、影响运行速度、无操作的情况下产生流量消耗等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失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获得赔偿。

记者:预装应用软件的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

陈芳华:三星、欧珀公司预装应用软件的行为,还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其预装软件无法自行删除,无操作情况下产生流量消耗等,均属于不合理的交易条件。除消费者有权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要求三星、欧珀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外,其他类似软件的经营者,也有权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要求三星、欧珀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当然,这部分要求可能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救济措施存在竞合问题,此时选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权更为有利。但是,作为其他类似软件的经营者,则有权选择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此外,根据反垄断法第17条第5项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如前所述,预装的应用软件并非手机必需的系统软件,在消费者可以自行选择购买或者下载的情况下,预装应用软件没有事先告知消费者,且这些应用软件不能自行删除,有些应用软件在无操作的情况下还产生流量消耗,则手机所属公司如果属于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那么政府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其启动反垄断调查,构成垄断违法行为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上海市消保委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吗

记者:消费者才是具体受害者,上海市消保委有权提起诉讼吗?

谭庆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条第7项规定了消费者协会有“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益性职责。第47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我们发现,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公益诉讼制度以来,由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的实践并不理想。比如今年初,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曾针对“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问题提起公益诉讼,却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据新华社报道,裁定书上的理由是,“起诉人对铁路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丢失车票的旅客另行购票的行为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但未能提供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相应起诉证明材料,故该起诉不符合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因此,此次上海市消保委会提起的公益诉讼被法院受理,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陈芳华:只要起诉的事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消费者领域公益诉讼的具体条件,上海市消保委即可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根据2015年1月30日颁布的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4条规定:“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有明确的被告;(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三)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四)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据此,上海市消保委代表众多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个体提起公益诉讼应当说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开了个好头,但我觉得仍有不足。比如,上海市消保委起诉三星、欧珀公司一案中没有就赔偿问题提出诉讼请求,显得维权有些不彻底,对此类企业的警示、惩戒作用不够。因此,我们也期待上海市消保委能够更进一步,使消费者领域的消费环境更趋完善。

记者:三星称7月底前发布SMBN9008S可卸裁部分预装应用的版本。上海市消保委维权的目的是否达到了,应否撤诉呢?

谭庆德:从媒体发布的信息看,三星公司的卸载服务仅限于本次涉诉的SMBN9008S手机。虽然其称未来可能会为其他老款手机提供可卸载软件的新版本,但这需要时间。由此可见,虽然三星公司的相关承诺满足了上海市消保委起诉的一些要求,但其目前还只是“纸上谈兵”。正如上海市消保委秘书长陶爱莲表示的:“如果被告只提供承诺而没有彻底的实际行动,市消保委将不会考虑撤诉。”作为起诉方,消保委将持续关注三星公司履行所谓“革新方案”的实际情况,再决定是否向法院申请撤诉。至于欧珀公司,只要其一天不给消费者一个说法,消保委就坚决不撤诉。我认为,三星公司的此次表态其实没有达到上海市消保委维护消费者利益的真正目的,其并没有解决手机预装应用软件的问题。但三星公司的表态恰恰显示了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的积极意义,如果法院最终能够给予支持,相信对其他预装应用软件涉嫌侵权的观望方将起到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