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网络谣言有充实的法律依据
法制网特约评论 王锐园
2015年3月26日14时49分,网民“风语者—阿军”在腾讯微博捏造散布“海军多名领导被军纪委审查”的谣言,对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声誉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经查,该谣言的捏造散布者系湖南宁乡籍网民洪某。洪某供认了其本人在腾讯微博上捏造散布谣言的事实。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依法对洪某实施行政拘留,并处罚金。
该案是继网络红人“秦火火”诽谤、寻衅滋事案后又一个引起大众强烈反映的网络谣言案件。当时“秦火火”成为自2013年“两高”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来首个获罪的网络造谣者,为今后整治网络谣言提供了参考,实现了判例效应。在本案中,洪某捏造“海军”谣言,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公安机关仅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原因在于,网络谣言根据情节严重主要涉及到两个法律条文:一个是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诽谤罪,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该条款只适用于造谣严重侵犯他人权利的情况。另一个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结合本案案情,洪某捏造“海军”谣言,被给予行政拘留加罚金的处罚,正是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针对网络谣言的治理问题,网络和学术界都展开过大规模的讨论。部分人在“秦火火”事件中曾对打击网络谣言的合理性、合法性提出质疑。现实来看,网络谣言事件并未止于“秦火火”事件,现在出现的“海军”事件,都给社会秩序带来了严重影响。网络谣言的打击势在必行,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也具有充实的法律依据。
当前人们生活在一个网络时代,互联网在给我们日常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造谣、诽谤等行为的散播滋生了新的土壤。特别是新型的社交工具——微博、微信的出现,使得网络谣言变得愈来猖狂。与传统谣言不同,网络世界里没有面对面的尴尬与顾忌,网络科技的内在特点也使得谣言流传的广度与速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如果对其不及时辟谣和加以管控,势必会对个人、社会甚至是国家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同时也极有可能产生严重的信任危机和社会治理风险。这充分表明了政府打击网络谣言犯罪的必要性。
有人认为,打击网络谣言等犯罪会损害公民言论自由权利,并且容易成为公权力的报复手段。事实上,这是打击网络谣言等行为的认识误区。本质上来讲,网络谣言与言论自由之间具有非常清晰的界线,谣言的信息内容并非属于言论自由的范围,打击网络谣言行为是为了净化网络环境,保护公民不受违法不良信息的侵害,从本质上也是保障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另一种体现。
治理网络谣言意义重大,只有在最大程度上遏止、消除网络犯罪,人们才能够享受一个更为纯净、自由、健康的互联网环境,从而才能促进个人与社会的健康、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