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食药造假 亟待组合出拳(新闻看法)

10.12.2015  09:09
原标题:打击食药造假 亟待组合出拳(新闻看法)

近日,山西省公安厅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宣布,破获一起涉案金额近亿元的特大跨省制售假冒名酒案,查扣成品假冒酒6200余箱、散装白酒150余吨,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17名。大案告破,是两部门联合行动的结果,也是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顺畅的体现。

在查处食药安全案件时,如果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可能达到犯罪标准,应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这个过程就涉及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简称“行刑衔接”)。过去一段时间,行刑衔接不畅,有案不立、有案不移、移案不接等问题突出,导致很多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处罚,制约了打击效果。如何确保行刑衔接顺畅、处罚适当?还有哪些需要突破的阻碍?思考仍在继续。

造假者控制规模规避刑责,两部门联手破案

9月7日,山西省公安厅调用500警力,在吕梁市文水县南庄、南白、南安地区,一举捣毁26个生产销售假冒名酒的“黑窝点”、7条制假生产线。

被假冒的白酒既有高档的茅台酒、五粮液、汾酒等,也有销量较大的中低档白酒。”山西省食药监局稽查总队长薄继宝说,犯罪嫌疑人购进廉价散装白酒作为原料,勾兑后直接灌装,用假冒的名酒包装材料包装好,贴上假冒“防伪”标志销售。

在此案中,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意识很强。山西省食药监局副局长刘建国介绍,尽管省、市、县三级都成立了食品药品稽查执法机构,但违法违规主体杂、链条长、行为隐蔽深,案件查处往往出现源头发现难、调查取证难、查处罚没难等问题,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难度更大。

单靠我们行政执法的力量啃不下这块硬骨头。”薄继宝透露,该案涉及7个村,造假者“钻研”处罚条款,熟知生产多大货值可构成刑事犯罪。白天休息,晚上生产,隐蔽性强;以需量产、边做边销、不大量存放,即使案发,查获数量也仅限于行政处罚,生产者有效规避了刑事追责。刘建国说,公安机关和食药监局6次专题分析研判案情,6次案件线索紧急通报,执法人员两次48小时不间断蹲守,三次千里取证,终于侦破了这起特大案件。

信息共享、鉴定通认,案件网上移送杜绝“降格处理

大案的破获,离不开机制保障。山西省公安厅与省食药监局出台“联合打击制售假劣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制度”,建起联席会议制度,并在案件移送、联合执法、重大案件督办、信息共享、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制度安排。与此同时,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出台了《办理食品药品涉刑案件物证检验鉴定的工作规定》,食药监部门负责出具的物证鉴定,获得多方认可,有效提升了办案效率。

省级层面有效配合,市县行刑衔接工作也被带动起来。今年以来,基层公安机关联系食药监部门出具检验报告的案件已达150起以上。薄继宝说,行刑衔接的难点,主要在于证据难以互相认定、法律认识不一致等,不能无缝对接,就有空白地带被犯罪分子利用。

为消除空白地带,山西正在探索建立案件网上移送、受理、监督的信息共享平台,案件只要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系统会自动预警提示,公安机关对这些案件进行跟踪追查,杜绝“降格处理”。

公安系统和食药监系统联手破获特大假酒案,表明了遏制此类违法犯罪的决心。”省公安厅副厅长张立刚说。此外,省公安厅还主动与省农业、卫生计生、工商、质检等部门形成了联席会议、联合执法、联合挂牌督办等机制,力争汇集打击违法犯罪的合力。

健全标准,消除空白,无缝对接还需立法跟进

今年10月1日起,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加大了行政和刑事责任追究力度。但要真正消除空白地带,实践中仍有不少阻碍。

薄继宝说:“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例,刑法上要求有主观故意情节,但行政执法部门很难判断是否存在主观故意,这个就可能成为移送案件的阻碍。

在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高层级法律及专门法律较少,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低层级规范较多,立法速度明显滞后于社会需要。”山西省公安厅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总队政委薛翠娥说,“例如,公安机关破获的假牛羊肉案件,主要是以鸭肉等冒充牛羊肉,但目前法律层面对加工混合肉规定不明确。

据介绍,在侦办病死畜禽案件中,如按照正常的生鲜肉的检测标准,不易检出其中含有的有毒、有害成分,就需要搜集更多证据来佐证,增加了执法成本。薛翠娥建议,国家层面尽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省级层面也要全面清理现行食品安全标准,解决重要标准短缺问题。

《 人民日报 》( 2015年12月10日 11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