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死偷狗贼”的“民众之怒”如何化解
12月13日,广西恭城县莲花镇发生一起刑事案件,两名男子因偷狗被村民暴打,致1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15日下午,当地警方回应上游新闻时表示,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12月16日《江海晚报》)
这还不是当地人与偷狗者的第一次冲突,去年曾有两名偷狗男子被当地人暴打,所乘轿车被砸坏,村民还让这两名男子抱着3条死狗“示众”。在2009年有3名男子在当地偷狗被发现,两名偷狗者被当场打死,另外一人受伤被送往医院。可见当地对待偷狗者,一惯就不“手软”。
偷狗者自然相当可恶可恨,他们游走于城乡之间,一条偷来的小狗可以卖一二百元,一条大狗则可以卖到三四百元。盗狗团伙一天可以抢盗数十只狗,获利数千元甚至上万元。有狗贩子团伙甚至年赚数千万元,正是暴利让这些偷狗者猖狂作案。而偷狗者还随身携带武器,有的偷狗者携带自制手枪或是砍刀,甚至明火执仗地抢狗,我们不时还能看到偷狗者用弓弩将路人或狗主人射死的案件。
对于这些偷狗贼,自然应该严厉惩处,但对他们的惩处,不应该是民众动用私刑,不能任由民愤将这些可恶的偷狗贼“淹没”,而应该由执法部门依法处置。现在是法治社会,并不是野蛮社会,对于偷狗贼,法律并不是不处理,民众对抓到的偷狗贼动用私刑,甚至将他们打死,这样的行为与偷狗者的行为,并无本质区别,都是违法犯罪,甚至比偷狗贼的罪行更为严重。看此次事件中,偷狗者被暴打后,有人还给他们打伤的身上撒盐,很难想象,这些平素纯朴的村民,却如此残忍地对人实施这样令人发指的酷刑。
不能因为被打的对象是偷狗者,打人者就有了理直气壮暴打对方,甚至将对方打死的理由,当地民众的这股戾气表面来看是对偷狗行为的极端痛恨,但这种痛恨只是一种诱因,更重要的原因是,参与打人的当地民众,法律意识淡薄,而他们又陷入了一种暴力狂欢之中,无法自拔,在法不责众的鼓动下,人们“同仇敌忾”,被群体思维所裹挟。这种“群情激昂”的群体情绪很有破坏力,也极度危险,是法治社会的破坏者。
这些当地民众习惯于通过使用暴力来应对面临的威胁与侵害,可能也暴露了当地执法机关力量的薄弱,让他们并不相信国家执法力量能保护好民众权益,这就需要当地执法机关努力维护好自身形象,加强执法,让犯罪分子无机可乘,让犯罪分子“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就如一些偷狗贼,横行乡里,一些公安机关对于“偷鸡摸狗”的案子,又并不上心,或许民众就是因为在执法力量疲弱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才自发地组织起来,以求自保,但这种民间的自发组织,又容易陷入以暴制暴,从而变本加厉将受到的侵害加倍报复到侵犯者身上。
需要加大普法宣传,让民众对法制意识入脑入心,对于群体性暴力事件中的参与者,不管是带头的“首恶”,还是其他的帮凶,要一个都不能少地进行惩处,让他们承担法律责任。执法部门要深刻反省,履行好自身职责,保护好民众权益,不能任由残暴与疯狂的“民众之怒”破坏法治社会建设。
文/戴先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