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反应在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的问题及其对策

29.12.2015  13:03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交通工具多样化,除城市公交外,购买小车,电动车与日俱增,给人们的工作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由于城市基础设施欠账很多,道路扩建始终与车辆的猛增形成了一对恶性循环的矛盾无法解决,加之市民的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导致了道路交通事故频发,车主轻者受皮肉之苦。重者伤及头部、四肢、五脏六腑,严重的将生命毁于车轮之一,据不完全统计,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4年1月到12月,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21件,2015年1月到12月,执行此类案件30件,同比增长42.9%。

  该院在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发现如下几个问题:

  一是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差。进入执行程序的交通事故案件,一般多为双方在交警调解下不能达成和解的,履行能力差的。经济基础好的,能赔偿的了的大多在交警部门调解下都能履行完毕,不会进入执行程序。此类案件的特征就是被执行人的家庭条件差,肇事车辆车况差,甚至有些是黑车,连保险都没有买。面对几十万的赔偿款,被执行人根本无力履行。

  二是被执行人采取“”“”的手段,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事故发生后,被执行人面对受害人,不是采取安抚、主动赔偿,而是推卸责任,借多种理由,如不配合医院及时缴纳医药费,让伤者安心养伤,逼得受害者走投无路将肇事者诉诸法院,在漫长的诉讼过程中,被执行人往往转移自己的财产,有的受害人在拿到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后,也不能及时的将赔偿款执行到位。更有甚至,被执行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就逃逸,从心里就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

  三是交管部门对肇事车辆收取的停车费会造成执行难的又一因素。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交管部门将肇事车辆指定了相对于集中场所停放,并收取一定的停车费用。当交通事故双方不能协商解决而进入法院诉讼后,到执行阶段,客观上时间较长,造成了肇事车辆的贬值,也增加了停车费用,无形中履行能力较弱的被执行人就承担了更多的经济损失,不利于执行法院对案件的执行。

  为了解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难,有效地解决交管部门、法院及当事人三方的关系,较快地解决事故双方的矛盾和纠纷,尽快让申请执行人得到赔偿。笔者认为:一是执行法官须更加树立“三心”的思想理念,即“耐心、真心、细心”的去做工作。交通事故进入执行程序的往往是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差,申请人不仅在交通事故中身体受到的伤害,在长时间的诉讼过程中,无形中更加加深了申请人的痛苦,而在得到了生效的法律文书后,还没有得到相应的赔偿款,故申请人会更加怨念法院及被执行人,如果执行不到位,往往会造成申请人缠访,不利于社会的稳定。这个时候就需要执行法官,拿出更多的耐心,更真心,细心的为申请人着想,做申请人工作,通过思想工作抚平他们心里的创伤,使他们不去上访、缠访。同时加大执行力度,积极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争取为申请人早日执行到赔偿款。二是加强事故双方的法律意识。受害方在事故发生后,不能偏听偏信被执行人所说的“只要法院判决了该赔多少就赔多少”,而不采取诉讼保全,导致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找难。而肇事方也不能抱着“”“”的心态处理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要知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既然发生了事故,双方都是受害者,应该积极配合法院执行,确属履行不能的也可以提出还款计划,取得申请人的谅解与同意,解决事故造成的损害,而不是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这样将会造成更大的损失。三是加强与交管部门的沟通。在交通事故双方不能在交警部门达成和解的情况下,申请人起诉至法院后,可以提出财产保全,及时向法院移交肇事车辆,待案件审理后,可以早日对肇事车辆进行评估、拍卖,最大限度的保障车辆的价值,也减少了相应的停车费。同时,在被执行人确实履行能力较差的情况下,出面与交管部门协调,减免肇事车辆的停车费,从而提高执行兑现力。

  (吴云 胡琳)